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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已婚男恋上自己的女同事,二人经常外出活动,长期的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后来女

辽宁,已婚男恋上自己的女同事,二人经常外出活动,长期的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后来女同事还怀孕了,男子陪女同事去做了流产。被原配妻子得知后,她固定证据时发现,丈夫竟然偷偷的给女同事转账19.2万多,原配妻子起诉丈夫的女同事要求还钱。谁知道女同事却说,其中有18万是她母亲打过来的,只不过是让男的帮忙中转了一下,剩下的1.23万已经返还给男的了。

就这样的辩称,最后的判定,也是令人震惊。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男子陆某跟自己的妻子孙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

本来家庭挺稳定、挺平静的,陆某在老家这边经营生意,没想到,后来生活就不平静了。

陆某之前在上班的时候,认识了自己的女同事关某,在之前单位的时候,两个人就小有来往,互相也有点好感。

这是之前的话了,但是二人后来也一直有联系,在陆某自己做生意之后,关某时不时的就会来勾搭一下陆某。

面对女同事这样的滋扰,很快,陆某就沦陷了,两个人开始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二人在暗自苟且一年之后,小女人关某竟然还怀孕了,但是无名无份的,陆某就出钱让她去把肚子给弄掉了。

但是后来,两个人的关系一直也没有断过,还是一直在保持联系,偷偷的来往。

本来原配妻子孙女士并不知道这件事,有一次,看到陆某的在医院的这份消费记录(拿孩子),孙女士也终于得知了一切。

孙女士开始固定证据,一开始也没有大吵大闹,固定证据后,发现陆某先是收到了关某母亲的18万元的汇款。

会后这18万元,又被陆某分两次,10万、8万的转给了关某。

再结合其他的一些转账记录,看到丈夫前后一共给关某转去了19.2万元左右。

看到这一切,孙女士很生气,怒而上诉。在她看来,这些都属于自己婚内的财产,丈夫是没有权利随意处分的。

据此,孙女士主张:要求小女人关某,返还全部不当得利19.2万元。

被上诉之后,小女人关某却开始抗辩:这些钱,是通过自己母亲这边转过来的,母亲的卡转了18万给陆某,陆某作为中间人,再转给自己。

另外,其他的零星转账1.2万左右,自己也有证据,几乎全都转还给陆某了。

所以说,关某不需要再偿还1分钱。

与此同时,罐头还提交了自己母亲田某,向陆某转款的凭证、聊天记录等作证。

对于这件事,陆某也表示,属实,不构成不当赠与,也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相关部门是如何判定的。

经查,这18万元,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系田某转账,由陆某代为对接,因此关某无需返还。

另外,1.23万元的零星转款,双方也都互相转账基本持平,最后驳回了原配孙女士的诉求。

从本案件来看,不管是借款,还是赠与,这份18万元的资金,其所有权一开始就属于第三者的母亲,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原配则不能享有这个18万元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说,这笔18万元的资金,属于孙女士跟丈夫陆某婚姻内的财产,是二人的工资收入组成,那么男子的处分,则构成违规外赠。

但是案子的关键就在于,本案中这18万元的资金的源头,是第三者关某的母亲的,并非男方婚后的经营所得,所以并不能直接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男子并没有执行这个违背良俗的18万元的处分,所以不需要追究这份资金。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婚内受赠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对大额的资金进行处分,更不可随意处分给婚外第三者。

要说原配妻子可以追回来的资金范围,仅限于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的款项。

如果说18万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孙女士完全是可以主张要回来的。

由于资金来源隶属于第三者的母亲,并非夫妻的共同财产,不适用 “婚内赠与第三者无效、全额返还” 的裁判规则。

所以说,法律赋予资金的定性不同,就不适用于裁判规则。

其中是否还有其他猫腻,如现金转变等,这个就不得而知了。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