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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男子租了个店铺做熟食生意,工作时发现设备漏电,他多次反映无果,某天连着

浙江温州,男子租了个店铺做熟食生意,工作时发现设备漏电,他多次反映无果,某天连着被电两次后抢救无效去世了。事发后,家属将房东告上法庭,最终判房东赔偿50万元,房东却觉得很委屈:合同里明明写得很清楚,为什么算我的责任?

2025年,王某想要做熟食加工生意,便租下了瓯某公司名下的一间铺面。当时,瓯某给了他一份合同,里面除了约定了租期、押金这些常规内容外,还特别写明了:

租赁期间用电用水须按国家规范操作,若发生安全事故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时王某没当回事,毕竟合同写归写,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还是很小的。

租下店铺后,王某便准备开店了。可他发现,最近自己在搬冰柜、拿东西的时候总觉得设备好像会漏电,偶尔会被电流给击伤。

虽然被电一下不是多大的事,但他心里总觉得发毛,这是个安全隐患。

某天中午,他在挂烤鸭的房间里忙活的时候,突然一阵电流直击全身,瞬间把他电得嗷嗷大叫,他感到后怕,赶紧联系了电工来检修。

电工到了以后,对线路做了检查,告诉他是因为电线的线径太细,日常开店用电没问题,但他是做熟食的,这电线根本带不动他这些专业设备的负荷。

因为漏电涉及到非常根源的问题,电工也没办法彻底解决,所以他只能临时重新拉了线,换了个开关,只是线路的隐患依然存在。

眼看这事也没办法,王某也只好将就着用,他带着侥幸心理继续在屋里干活。可这次就没有第一次那么幸运,没过多久,他在处理冷藏柜时再次触电。

这一次,他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了。房东瓯某也因此被送上法庭。

事后调查发现,这间店铺日常使用的是220伏电压,但熟食加工设备需要用到380伏的电压。两套电压系统并存在同一空间,用电环境本就复杂,再加上线路老化、承载能力不足,多重隐患叠加,最终酿成了这个悲剧。

案件审理期间,瓯某公司拿出合同条款,主张自己应当免责,毕竟白纸黑字写着“安全事故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这条看似“免责金牌”的条款,却没能成为瓯某公司的护身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王某在租赁期间触电身亡,属于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这类试图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条款,在法律上无效,不能作为瓯某公司的免责依据。

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瓯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王某去世,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且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

更何况,在事发之前,王某已经多次向瓯某公司反映过店铺存在跳闸、漏电等问题,但瓯某公司始终没有派人上门进行断电检修。

瓯某对明显的安全隐患听之任之,放任隐患持续存在,这种消极不作为,与王某的触电后果之间形成了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他无法免责。

最终,瓯某公司认识到自身管理失职,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瓯某公司向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50万元。

这起案件说明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合同条款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无法免除法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一些房东总觉得,只要在合同中写明了出现问题由租户承担全部责任的条款,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租户,就可以逃避责任,但是实际上,这类条款不能免除房东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