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一个女员工跟着老板出差,老板突然口腔出血要去医院,她没跟着陪同,结果一个月后直接被公司开了,理由说得特别重,又是违反职业道德,又是失职,还说她违背公序良俗,女员工觉得自己冤得不行!
江苏常熟一家医疗科技公司的员工崔女士,今年5月跟着老板去外地出差。晚饭的时候,老板嘴里突然开始出血,止都止不住。当时饭桌上不止崔女士一个人,还有另一位男同事也在场。两个人一看这情况,第一时间就提出要陪老板去医院。结果老板摆了摆手,说不用陪,他自己打车过去就行。
老板都这么说了,崔女士也就没再坚持,和同事继续吃饭,事情到这儿,谁都觉得没什么问题。老板自己去的医院,处理完就回来了,接下来一个多月崔女士正常上班、正常干活,公司领导没找她谈过一次话,也没给过任何警告。
可一个月后,一纸辞退通知突然甩到她面前,理由写了满满一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四项“严重”帽子一扣,直接把人给开除了。
崔女士当场就懵了,她的工作就是配合出差办业务,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从来没说过还得负责陪领导看病。老板身体出问题是个人健康问题,不是工作事故,怎么就成她失职了?再说老板亲口说了不用陪,她也没做错什么吧?
崔女士去找公司要说法,公司的回应理直气壮:一起出门就是集体行动,互相照应是基本的职场准则。老板出事你冷眼旁观,就是冷漠没人情味,跟公司的理念合不来,必须开除。公司还说了另一句话,“出于整体考虑解聘,未陪同就医是理由之一”。
“理由之一”,那其他理由是什么?公司没说,通知书写了四项罪名,每项都冠以“严重”二字,可哪一条写了具体事实?哪一条写了违反了公司的哪条制度?四项指控叠在一起,看上去吓人,逐条拆开看,一条都站不住脚。
律师也出来说话了:老板就医本身就不是工作内容,根本构不成解聘理由里提到的那四种情况。什么叫“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职业道德通常指的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这些跟本职工作相关的行为准则。陪老板看牙,跟哪一条沾边?
什么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拿这条理由开除员工,前提是规章制度得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得向员工公示过,而且员工的行为得明确触犯了具体条款。公司连是哪条制度都没指出来,这指控从何说起?什么叫“严重失职”?失职是指员工没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还给单位造成了损害。陪老板看牙明显不在崔女士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没陪同何来失职?
什么叫“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陪老板看牙,跟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有什么关系?四个罪名,个个都是大帽子,可每一个单独拿出来都经不起推敲,把四个立不住的理由堆在一起,就能得出一个站得住脚的结论?
更值得琢磨的是时间线,老板出事是5月,辞退通知是6月才发的,中间隔了一个多月。公司如果真觉得这是严重违纪,按常理应该及时处理。拖了一个月,既没警告也没谈话,这在法律上会被怎么认定,公司心里应该有数。
崔女士最后选择了走法律途径,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也表示会介入协调,如果协调不成,会建议走劳动仲裁。
这不是第一起“奇葩解雇”事件,拒绝年会表演被开除的、请假两小时被开除的、没给领导带饭被约谈辞退的,类似的新闻隔三差五就能看到。这些事的共同点是:解雇理由要么奇葩,要么模糊。公司拿不出白纸黑字的制度依据,就拿“职业道德”“公序良俗”这些大词来压人。
可法律不看这些,法律看的是合同、是制度、是证据。陪同就医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公司制度里没写“老板生病必须陪同”这一条,公司也证明不了员工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三点,随便哪一条都够让公司的开除决定站不住脚。
一个本身不构成解聘理由的“理由”,被塞进了解雇通知书,一句“整体考虑”,在法律面前既不是挡箭牌,也不是免死金牌。公司要么拿出真正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要么就得承认这不过是一次权力的任性。
陪老板看病是情分,不是本分,公司可以期待员工有人情味,但这种期待得有个限度。把情分当成本分来要求,把没做到情分当成严重违纪来处罚,这种逻辑要是站住了,以后员工出差是不是得24小时待命?老板咳嗽一声算不算失职?老板感冒了没陪着买药算不算违背公序良俗?
职场可以讲人情,但开除员工这件事,靠的是白纸黑字的制度,不是老板一时的情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