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转头空 平台到底赔不赔潮玩商品积分商城一朝关闭,之前能够兑换的商品纷纷下架,平台是否违约、如何担责?消费者又该何去何从?一起来看北京三中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赵先生被某线上平台的宣传吸引:购买平台潮玩商品可积累积分,积分能兑换的商品十分诱人,商品还可寄存在平台,随时可召回处置。抱着“靠积分兑商品、靠藏品赚差价”的想法,赵先生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投入55万元,购入1800件数字藏品,期间用积分兑换了价值3万元的产品,始终未召回任何一件藏品,一心等待积分权益兑现。然而,期待中的“商品兑换”并未如期而至。平台运营方某公司突然单方面关停了积分兑换体系,曾经宣传的各类高价值兑换商品全部下架,赵先生持有的藏品不仅无法再产生积分,原本承诺的权益赋能也化为泡影。“我买藏品的目的就是冲积分权益来的,现在积分商城关了,藏品价值一落千丈,我的损失谁来赔?”多次与平台沟通无果后,赵先生将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全部损失52万元。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某公司辩称,其已全面履行交易撮合、藏品寄存、积分兑换等义务,赵先生购买的是实体商品,可随时取回自行处置;且潮玩价格在积分商城关停前已大幅下跌,平台上线积分规则时就明确“兑换比例动态调整”,加之公司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仅6.5%,收益微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因某公司调整积分规则的行为违反了服务合同内容、对赵先生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赵先生亦应当对积分规则的变更有一定预期,其应知晓相应交易规则,并审慎评估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但其仍选择支付大额款项、购买大量产品以谋取较高利益,即应当承担部分因规则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因此,综合考虑赵先生购入商品的时间数量、商品未予兑现权益的情况、某公司违约情节严重程度等,法院酌定某公司赔偿赵先生26万元。 法官释法 关于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内容,应当结合平台的运营模式、商品交易模式以及合同目的综合予以认定。首先,在本案中,案涉潮玩商品价格波动较大,并且与可兑换积分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赵先生交易案涉潮玩商品的过程,并非系简单的实物交易,亦包含实物对应的积分兑换权益。其次,由于赵先生须依托某公司运营的平台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潮玩商品的权益,用户之间进行交易、积分兑换亦仅能通过平台进行,且需遵守平台的交易及积分兑换规则,所有潮玩商品交易形成的数据以及积分均保存于案涉交易平台中。因此,某公司有义务向用户提供稳定的、可持续运营的交易及积分兑换平台。最后,赵先生在某线上平台注册账号,频繁进行潮玩商品交易并进行积分兑换,且并未召回过商品实物,因此,可以看出赵先生在案涉平台进行交易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得该商品,更在于在二级市场转售以获取差价收益以及获得商品所对应的积分兑换权益。 关于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某公司固然提供了交易撮合、存储、提供积分兑换等服务,但是将其关闭积分兑换商城的行为放置于整个交易模式来看,某公司未充分履行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某公司固然有权利对于积分规则进行调整,但是其调整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告知。但是,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告知赵先生等用户潮玩商品存在停止产生积分以及其积分商城会结束运营的情况,并且该积分规则的变更,超出赵先生购买潮玩商品时的合理预期,与平台所宣传内容亦不相符,构成履约瑕疵。此外,根据调整之后的积分规则,赵先生持有的潮玩商品已停止产生积分,该商品已在某线上平台失去可产生积分的可能性,对于赵先生持有该商品的期待利益产生影响。某公司在关闭积分商城后,也没能就剩余积分、藏品处置提供合理、妥善的解决方案,因此,综合来看,平台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官提示 近年来,数字藏品、潮玩市场持续升温,新型交易模式层出不穷,但平台诚信运营、消费者理性投资的底线不能破。对于线上商品运营平台来说,一定要恪守合同诚信、规范规则调整、维持稳定运营,平台在宣传产品权益、交易规则时,应当真实、明确,不得作出虚假承诺;对于积分规则、权益兑换方式等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不得隐瞒或误导;同时,平台作为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则调整机制,保障服务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也要保持理性,注意数字藏品、潮玩商品市场的风险,避免盲目追求积分权益或差价收益而大额投入资金。同时,当自身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应当及时与平台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主张自身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