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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名叫张爱平的女子,从2009年开始在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

山西太原,一名叫张爱平的女子,从2009年开始在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做保安保洁。整整16年,她和丈夫吃住都在门卫室,守着院门,打扫院落楼道,连个正儿八经的休息日都没有。结果2025年8月,单位一句口头通知,说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把人打发了。

更让人堵心的是后面这一串操作。张爱平每月工资3600元,干了16年,社保一分没给缴。她去找单位要说法,对方甩出一份她签过字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理直气壮地说:按法律,非全日制用工随时可以辞退,一分钱补偿都不用给。一审法院还真就依据这份合同判了她败诉。16年当牛做马,到头来就换这么个结果。

这事儿最核心的争议点,其实就一句话:合同上写的是“非全日制”,可她实际干的活,哪一天不是全日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可张爱平呢?夫妻俩24小时轮流值守门卫,院门要人看,外来人员和车辆要登记,院落、楼道、会议室、卫生间的清洁全包了。连单位原负责人都向媒体证实,她的职责确实包含门卫工作,夫妻俩没有专门休息日,两人轮流值班。这种工作强度,哪一条符合“非全日制”?

单位拿出的那份合同也经不起细看。合同上写着“甲方按小时计酬”,可张爱平的工资是按月固定发的36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单位压根没按这个来。合同里多项内容还是空白的,包括小时工资标准。说白了,这就是拿一份不合规的合同,去套一个完全不合规的用工事实。

一审法院的问题出在哪儿?太看重那张纸了。劳动争议审理一向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用工性质不能光看合同名称,得看实际工作时长、计薪方式和管理模式。一个每天在岗超过8小时、吃住在单位、全年无休的人,怎么能仅凭合同上“非全日制”四个字就认定是非全日制用工?法院不去审查实际用工情况,等于变相认可了单位用合同形式掩盖用工实质的做法。

更讽刺的是,这个单位还是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一个执法单位,本该是遵守劳动法规的表率,却用这种“文字游戏”来规避用工责任。他们内部文件都写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仅限于季节性用工的临时岗位”,可张爱平一干就是16年,这算哪门子“临时”?

张爱平今年54岁,到了该考虑养老的年纪,却因为16年没缴社保,连最基础的保障都没有。二审已经开庭,尚未宣判。这个案子的意义早就超出了张爱平一个人——它关乎每一个签合同时看不懂条款的普通人,关乎“合同形式”和“用工事实”到底哪个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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