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男子与1女子在一酒店房间里喝酒,期间,其中1名男子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另1名男子在旁边拍视频,而后也与女子发生了关系。随后,前一男子与女子又发生了一次关系,而后3人便相拥而睡。过了二、三天后,2名男子在与朋友一酒店房间里喝酒时,又约了女子,并当着朋友的面儿,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男子朋友不仅在旁观看,还拍了视频。结果,事后,2名男子与女子的所作所为败露,2名男子均获刑!女子也被处罚!
问题恰恰出在“你情我愿”这四个字上。
很多人看完这条新闻第一反应是懵的:三个人都是成年人,没人强迫,没金钱交易,关起门来在酒店房间里发生的事,怎么就犯罪了?女方都没报警,警察怎么就找上门了?法院凭什么判刑?
这种困惑太普遍了。翻开评论区,十条里有八条在问同一个问题:自愿的也犯法?
答案是:犯法。不仅犯法,还是刑事犯罪。
先说清楚这个案子,2022年8月的一天,甘肃秦安县的雷某和王某约了女子小王到酒店喝酒。(案件判决文书(2024)甘0522刑初88号记载事发时间)酒过三巡,雷某先和小王发生了关系,王某在旁边拿手机拍了下来。完事后王某也参与了,雷某又补了一次。三个人相拥而睡,第二天各走各的。在雷某和王某看来,这就是一夜风流,你情我愿,能有什么事?
两三天后,雷某、王某和另一个朋友寇某在酒店喝酒,聊起了前几天的事。寇某不信,觉得两人吹牛。雷某和王某被这一激,一个电话把小王叫来,当着寇某的面先后又跟小王发生了关系。寇某不仅全程观看,还拿起手机拍了视频。
后来视频流出,被人举报。2023年5月9日,王某甲被秦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案件由此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认定雷某、王某两次主动组织三人聚集实施淫乱行为,属于聚众淫乱罪的首要分子,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小王被行政拘留加罚款。寇某也被治安处罚。
案子判完了,公众的困惑没消。
困惑的核心就一个:自愿的性行为,法律凭什么管?
讲清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在说什么。
聚众淫乱罪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律不关心你是不是自愿,关心的是你有没有“聚众”,三人以上聚集实施淫乱行为,这条红线就踩了。是不是在私密空间?不重要。是不是自愿?也不重要。只要三人以上聚集实施淫乱活动,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者就得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写得明明白白:“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雷某和王某是组织者,组织了两次,妥妥的首要分子。小王参加了两次,距离刑事追诉的“三次以上”还差一次,所以是行政处罚。寇某虽然只是围观拍摄,但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同样跑不掉。
有人可能会说:三个人在酒店房间里,门一关,谁知道?这算什么破坏公共秩序?
这个问题问到了根子上。事实上,关于聚众淫乱罪的最大争议就在这儿。
2010年南京那起轰动全国的案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组织“换妻”聚会,22人被判刑,马晓海本人判了三年半。马晓海在法庭上说了一句话: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怎么就犯罪了?这个质疑,到今天也没完全消失。
法律界的争论持续了很多年。一派认为聚众淫乱属于道德范畴,不该用刑法管。另一派认为这类行为冲击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必须出手。
回到甘肃这个案子。有一个细节特别刺眼。
第一次在酒店,三个人酒后失控,可以说是一时糊涂。但两三天后,雷某和王某主动把小王叫来,当着朋友的面再来一次。这一次的性质完全变了。从“酒后乱性”变成了“刻意表演”。从“私密行为”变成了“当众展示”。那个朋友不仅围观,还拍了视频。
什么叫“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这就是。
他们以为手机里存的是风流韵事,实际上存的是呈堂证供。视频一旦流出,想赖都赖不掉。
在我看来,这起案子最值得深思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三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错位到了什么程度。
雷某和王某大概做梦都没想到,一次“风流事”能把自己送进刑事程序。小王接到电话就去了酒店,不知道是不懂法还是不在乎。寇某站在旁边拍视频,图的是新鲜刺激还是炫耀资本?
不是他们坏,是无知。不知道三人即成“聚众”,不知道自愿不等于合法,不知道手机里的视频就是最硬的证据。
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用实际蹲监狱。但案底留下了。以后考公务员、进国企、办签证,这个案底会像影子一样跟着他们。
法律的底线就在那儿,你看不见它,它看得见你。
对普通人来说,这个案子最大的提醒就一句话:别以为关起门来就没人管。有些红线,迈过去就是犯罪,跟你愿不愿意没关系。成年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得为自己的无知买单。自由的边界从来不是“我愿意”,而是“法律允许”。越过那条线,再“你情我愿”,也是犯罪。
综合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甘0522刑初88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等公开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