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06万合理吗”?北京朝阳,61岁大爷醉酒后翻越围栏闯入高速,结果先被一辆别克轿车撞倒,几分钟后又被大众轿车碾压,事后家属将两名肇事司机诉至法院,索赔106万,司机却大呼冤枉。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2012年7月20日22时27分左右,史先生驾驶京N号牌别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到达1943号路灯杆附近时,右前部撞上正在主路内行走的白先生。
碰撞来得突然,史先生没有在原地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约1.6公里,随后停下报警。
这1.6公里后来成了庭审争议的重点。史先生称,当时只感觉车辆撞到不明物体,看到挡风玻璃破损并与亲属通话后,才怀疑撞到了人。
白先生家属则认为,史先生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使白先生长时间倒在快速车道内,增加了再次被撞的危险。
警方调取的监控还原了事故前的一段经历。白先生当晚并非只进入主路一次。白先生第一次进入五环主路后曾自行离开,随后又一次进入道路,并越过中央隔离区域来到内环主路。
事故地点附近的入口设有禁止行人通行标志,东侧另有正常过街设施。检测结果显示,白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每100毫升。尸检认定,白先生因重度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史先生离开碰撞点后,白先生倒在主路上。李先生驾驶高尔夫轿车随后驶来,车辆再次与白先生发生接触。
李先生没有停车等候处理,而是继续驶离。至此,一次行人违法进入封闭道路的行为,形成了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没有把全部经过混在一起处理。第一次碰撞中,白先生违法进入主路,史先生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次碰撞发生时,白先生已经倒地并失去自行避险能力,史先生没有立即停车警示后车,李先生也未尽到观察和避让义务。
因此交管部门认定史某未就地保护现场过错更大,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疏于观察承担次要责任,白先生对第二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不过,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审理的重要证据,不等于赔偿判决。朝阳法院还要逐项审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
两辆车均投保的情况下,通常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再处理商业三者险,仍有不足的部分才由责任人按照过错承担。
所以,106万元只是家属提出的总额,是否能够全部支持,要看每个项目有没有票据、计算依据和法律依据。
白先生已经死亡,不能抵消白先生进入封闭道路的过错;史先生、李先生认为行人不该出现在五环主路,也不能据此完全免责。
信源:抖音法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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