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山东青岛,一员工下班后并未离厂,而是与门卫在门卫室饮酒两个多小时。当晚8点左右,

山东青岛,一员工下班后并未离厂,而是与门卫在门卫室饮酒两个多小时。当晚8点左右,门卫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不幸身亡。交警认定该员工无责任,但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遭到人社部门驳回,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不认定为工伤。

2024年12月26日下午5点整,山东青岛一家节能材料公司的下班电铃准时响起。

他没有走向回家的路,而是转身走进了门卫室——因为门卫张某某早已约他下班后喝两杯。

花生米就着白酒,时间一点点过去,这场酒从下班后一直持续到了晚上8点多。

门卫张某某提议开电动三轮车送高某某回家,几公里的路,他觉得很快就到。

车辆遭遇撞击,坐在车上的高某某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交警很快出具了事故认定书:骑车的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而坐车的高某某完全无责。

对家属而言,这个结论似乎为后续的工伤认定铺平了道路——毕竟,人是在“下班途中”出事的,而且自身无责任。

然而,当他们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却收到了“不予认定”的书面答复。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下班后在厂内短暂停留,这依然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畴。

在法庭上,人社局出示了详细的时间记录,指出从下班打卡到事故发生,中间隔了足足两个半小时的饮酒时间。

他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强调“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

下班后长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已经中断了“上下班”的连续性。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是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及必要的合理延伸期间提供保障。

如果将下班后任意时长的私人活动都纳入其中,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将受到严峻挑战。

判决书指出,高某某的停留已远超下班准备或处理日常琐事的必要时长,其行为性质已转变为纯粹的私人社交。

因此,他之后从厂区出发的路线,起点已非工作岗位,而是私人活动的场所。

法律保护的“上下班途中”无法无限延伸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但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与法律适用后,最终还是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它提醒我们,法律在同情个体命运的同时,更需坚守其定义社会规则与责任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