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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西门庆都狠!”河南林州,一男子不管不顾,和一有夫之妇不清不楚,女子丈夫警告他

“比西门庆都狠!”河南林州,一男子不管不顾,和一有夫之妇不清不楚,女子丈夫警告他多次,要他不要盯着别人家的媳妇,男子恼羞成怒:你敢管我?给你点厉害瞧瞧!他喝完酒后,把女子丈夫骗到停车场,他开车就撞,把女子丈夫撞成多次骨折,他又夺走丈夫车辆,想从丈夫身上二次碾过,路人看到不好,拼命将女子丈夫拖走,法院判了!


凌晨3点,一通陌生电话打到了赵某手机上。


电话那头说,停车场里有辆车被挡住了,需要他下来挪一下。


赵某没有多想,就下来了。


杨某已经确认赵某的车停在这里,还特意换了另一个手机号码,用陌生人的口吻把他叫了出来。


杨某得知人已经到了,随即开车赶来,从后方加速撞向赵某。


司法鉴定显示,车辆经过两个测定位置时,速度分别约为43.7公里每小时和42.3公里每小时。


撞击之后,赵某连人带车倒地,很快失去意识。


很难再用普通纠纷解释。


杨某下车后,没有查看伤势,也没有报警求助,而是跨坐在赵某身上,对其进行掌掴。


附近有人发现异常,赶来制止并劝解。


可短暂的阻拦,并没有让事情停下来。


杨某随后从赵某身上拿走汽车钥匙,转身坐进赵某的轿车,再次发动汽车。


旁边的人察觉不对,赶紧把赵某拖到一旁,第二次撞击才没有发生。


也正因为有人及时出手,结果没有继续扩大。


法院后来认定,杨某已经开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鉴定结果显示,他左侧颞骨骨折,左胸第2至第4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相关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部分体表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控制,鉴定显示,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91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既然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为什么最后认定的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刑事案件判断行为性质,并不只盯着最后的伤情。


结果当然重要,但行为人做了什么、如何实施、是否连续采取足以致命的手段,同样重要。


杨某先用另一个手机号制造挪车假象,把赵某单独叫到深夜的停车场,随后驾车从后方加速撞击,赵某已经失去意识后,他又取走车钥匙,驾驶另一辆车再次朝赵某所在的位置冲去。


这些行为放在一起,呈现出的已经不是一次失控的推搡,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酒后冲突。


法院据此认定,杨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有没有死亡,并不是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唯一标准。


现实中,有些行为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非行为本身危险不大,而是有人及时阻止,或者出现了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


这个案件里,路人把赵某拖离车辆行驶方向,改变了事情的结果,却没有改变此前行为已经表现出来的性质。


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涉案轿车作为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路人可能只是出于本能上前劝阻,后来发现汽车再次启动,又及时把昏迷中的赵某拖开。


没有豪言壮语,也没有提前准备,不过是在危险真的逼近时,没有转身离开。


很多时候,事情走向什么结果,就差这样几秒钟。


一边是情绪不断失控之后,把汽车变成伤人工具。


另一边,是几个素不相识的人伸手,把一个已经无法自救的人拉到安全位置。


案件最终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而赵某得以活下来,路人的及时阻止是其中无法忽略的一环。


人遇到矛盾时,总觉得自己有理由愤怒,也总容易把当下的情绪看得太重。


可法律最终看的,不是谁心里更委屈,也不是谁喝了酒,而是一个人究竟做了什么,以及这些行为可能给别人带来怎样的后果。


有些界限,一旦越过去,后面就不再只是道歉、赔偿或者一句“当时太冲动”能够解决。


一次刻意的诱骗,两次驾车冲撞,最后留下的是刑期、罚金、一辆被没收的汽车,以及两个家庭不得不长期承受的后果。


真正值得记住的,也许不是情绪如何突然爆发,而是人在愤怒最重的时候,仍然要知道哪里不能去,什么不能做。


因为理智退开的那一步,有时并不宽。


可跨过去以后,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