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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钱想疯了!上海,男子和房东签了一年租房合同,两人约定:租期结束,房屋必须恢复原

想钱想疯了!上海,男子和房东签了一年租房合同,两人约定:租期结束,房屋必须恢复原样,人为使用造成的损坏,由租客赔偿。不料,租期结束后,男子不想搬走了,打算长期住,之后他口头征得房东同意,把房子由原先的三房改成四房,还把墙壁粉刷成了粉色,从此男子每月准时准点交租金,18年后,男子想退租了,要求房东退押金,没想到,房东甩出合同,要求赔偿14万房屋恢复原样的钱,另外,还要赔偿她房屋空置损失10万余元。男子懵了,房子改造是征得他同意的,而且房子住了18年,自然老话也正常。两人闹到法院,最终法院这么判。

2006年张先生和房东刘女士签下租房合同,一开始两人约定一年租期,之后他交了租房保证金,合同里清晰写明,租期结束退租时,房屋必须恢复成交房时原本的模样,人为使用造成的损坏由租客负责赔偿。
 
一年基础租期到期后,两人没有再续签纸质合同,张先生依旧长期租住这套房屋,一住就是整整18年,直到2024年7月才正式收拾东西搬离。

租住过程中,张先生因为自己居住需求,提前和房东打了招呼、征得对方口头同意,对房屋做了两处改动:把原本三室一厅的户型加装隔断改成四室,全屋原本白色墙面也重新粉刷成黄色。

十几年居住下来,地板出现磨损、灶台老化,墙体也有不同程度损耗,等到张先生搬走,刘女士上门查验房屋,当即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刘女士提出的赔偿分为两大块,第一笔是房屋修复相关费用14万余元,她要求租客拆除房间隔断,把户型还原成原始三房,墙面全部重新刷白,磨损的地板、老旧灶台全部换新。

第二笔是房屋空置损失10万余元,她就表示房屋整改期间没法对外出租,这段时间的租金损失需要租客全额承担,两项金额相加索赔24万余元。

张先生完全不认同这个高额赔偿,他认为房屋已经使用18年,地板、灶台老化都是常年居住带来的自然损耗,不能全部算在自己头上。

双方来回沟通多次,始终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房东刘女士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拿回全部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详细梳理整件事的细节,还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破损情况做鉴定,梳理出两个核心事实。

第一,房屋隔断改造、墙面换颜色确实经过房东当年口头许可,但租房合同白纸黑字约定退租复原,这份约定具备法律效力,人为改动房屋产生的复原成本,责任归属租客。

第二,针对地板、灶台、墙体老化破损问题,鉴定结果无法区分损坏是租客刻意损坏,还是长达18年居住带来的自然老化。

除了租客自己承认办公椅造成局部地板磨损之外,房东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余破损是租客使用不当造成。

再加上这套房屋出租前本身就有装修年限,十几年正常居住一定会产生合理损耗,这部分损失不能全部由租客承担。

除此之外,法院还提到,房东收回房屋后已经立刻挂牌出租,租客拒绝修复之后,房东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空置时长,自身同样存在一定责任。

结合房屋使用时长、双方各自过错、鉴定报告、市场租金标准等多重因素,法院做出折中判决,对房东24万余元的诉求大幅缩减。

判定张先生承担房屋改造复原相关修复费3万余元,再赔付房屋空置产生的损失3万余元,两项合计6万余元。

同时判令房东刘女士全额退还张先生当初缴纳的6600元租房保证金,两项金额相互抵扣,算出租客最终需要实际支付的赔偿差额。

有人说,房东这是想钱想疯了,张先生住了整整18年,从来没闹过事、按时交租,妥妥的老实租客。

最关键的是,当年改房间格局、刷黄墙,是提前征得房东同意才改的,并不是租客私自乱改造。

她这是反咬一口。

不过,话说回来,张先生还是大意了,他们最早的租房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退租要恢复原样。房东就抓着这一条,退房时直接张口要24万赔偿,又是全屋换新、又是空置损失费,确实要价太离谱。

要知道房子住18年,墙面褪色、地板磨损、厨具变旧,都是时间带来的正常老化,任何人住这么久都会旧,根本不是租客故意损坏。

好在法院特别公道,分得清清楚楚:租客改过的地方,适当负责修复;房子自然变老的损耗,不算租客的。

所以直接砍掉大部分赔偿,既遵守了合同,又没让租客吃大亏。

其实租房就是互相成全,既要守合同讲规矩,也要懂人情懂体谅。不漫天要价,不推卸责任,彼此包容,才能少闹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张先生改隔断、刷墙虽提前征得房东口头许可,但最初合同写明退租要复原,改造复原的责任依旧归张先生,不过法条只要求租客承担改造相关修复费。

住18年产生的地板、灶台自然老化损耗不属于改造造成,不该让租客全额赔付,房东索要14万全屋翻新费、10万空置损失明显超出法律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