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引发的悲剧!”陕西西安,一男子与表弟、朋友聚餐饮酒,先后喝下多瓶白酒,直到凌晨才结束。第二天早上,家人发现男子身体异常,紧急送医后仍因心脏猝死离世。事后,家属将当晚共同饮酒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2025年4月14日上午7时许,西安一名父亲发现儿子丁某躺在房间里,怎么呼喊都没有回应。家人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后展开抢救。遗憾的是,丁某最终没能醒来,死亡原因被认定为心脏性猝死。
悲剧发生前一天下午,丁某接到朋友袁某的邀约,几人约好晚上聚餐饮酒。袁某负责准备白酒,丁某购买下酒菜。当天19时30分左右,袁某、丁某和严某坐到了一张酒桌旁。
聚餐开始后,桌上的两瓶白酒很快被喝完,每瓶容量为400毫升。三人没有就此结束,又从饭馆购买了一瓶370毫升和一瓶100毫升的白酒。饭馆经营者严某某后来也加入酒局,几人一直喝到深夜。
从饮酒情况看,丁某当晚喝得最多,醉酒状态也较为明显。席间,袁某还与严某开起了带有刺激性的玩笑,声称谁能把丁某喝吐,便奖励1000元。这样的起哄没有让酒局降温,反而进一步助长了继续饮酒的气氛。
凌晨散席后,丁某独自回到家中休息。同行人员没有发现或者没有重视其身体可能出现的异常,也没有继续确认其回家后的状况。直到第二天早晨,家人才发现情况不对,但此时已经错过了救治机会。
丁某去世后,家属认为同桌饮酒人员没有尽到劝阻、照看和救助义务,遂将袁某、严某及饭馆经营者严某某诉至法院。家属提出的各项损失合计约138万元,要求三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清楚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饮酒数量由其本人控制,其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桌人员并不会因为参加酒局就自动承担全部赔偿,但在特定情况下仍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袁某既是聚餐的召集者,也是酒水提供者,饮酒过程中还存在起哄、刺激他人继续饮酒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其过错程度在三名被告中相对较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为13.8万元。
严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明知丁某大量饮酒,却没有进行有效劝阻,也未采取必要照看措施,被判承担5%的责任,赔偿约6.9万元。饭馆经营者严某某中途参与饮酒,对丁某的醉酒状态同样没有及时干预,承担2.5%的责任,赔偿约3.45万元。
共同饮酒关系中的照看义务,并不意味着只要有人出事,同桌人员都必须赔偿。法院通常会结合是否强行劝酒、是否故意刺激饮酒、是否发现异常、是否安全护送以及是否及时送医等情节判断。参与程度越深,能够采取措施却没有采取,责任往往越重。
酒桌上常见的劝酒、拼酒和打赌,看起来只是活跃气氛,实际可能放大风险。成年人应当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同行者发现有人明显醉酒,也应及时制止,必要时联系家属、护送回家或者拨打急救电话。很多意外并非毫无征兆,真正缺少的常常是及时停手。
我认为,这起案件最值得警惕的地方,不只是赔偿金额,而是酒桌文化中对风险的轻视。个人要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同桌人也不能把起哄当作热情,把灌酒当作情面。少一次逞强,多一次劝阻,可能保住的不仅是一段友情,更是一条生命和一个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