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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女子经营大车运输生意,并聘请司机为她送货,然而司机在送货过程中,不小心

河南焦作,女子经营大车运输生意,并聘请司机为她送货,然而司机在送货过程中,不小心从货车摔落,导致身上多处骨折,当女子带着病例来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不在理赔范围内,无法理赔!无奈之下,女子只得向记者求助。

一场从焦作到拉萨的长途运输,货物还没卸,司机却先从车顶摔了下来,手部、颈椎多处骨折。老板已经垫付医疗费,拿着病历去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一句不在保障范围内挡了回来。

王女士住在焦作孟州,和丈夫经营大车运输多年。夫妻俩靠着起早贪黑攒下积蓄,又办理贷款,一口气购置了多辆货车,生意扩大后,还雇了几名司机帮忙跑运输。

货车司机常年在路上,风险谁也不敢保证。为了让司机多一层保障,王女士每年花费4万到5万元,为他们购买人身安全保险,这笔钱在运输生意里并不是小数目。

一次,王女士接到任务,要把一批搅拌罐从焦作运往拉萨,路程超过3000公里。考虑到路途太远,她安排两名司机轮流驾驶,车辆装满货后便出发了。

几天后,货车抵达目的地附近,但仓库还没有开门,司机只能停车等待。期间,一名司机发现车上篷布有些松,担心货物出现问题,便爬上车顶重新整理,没想到脚下一滑,整个人从高处摔落。

王女士没有推卸责任,先承担了司机的治疗费用。等司机病情稳定,她带着病例和相关材料找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事故可能发生在卸货阶段,而装卸货期间不属于这份保险的赔付范围。

争议就卡在报案时的一句话上。王女士当时说司机已经到了卸货地点,工作人员便据此理解为卸货已经开始,保险公司后来又表示,王女士报案时明确说过司机是在卸货过程中受伤。

王女士解释,自己当时受到意外消息冲击,表达并不严谨,司机只是发现篷布松动后上车整理,货物根本没有卸下,运输任务也没有真正结束。既然司机只有在装货、运输、卸货前后才会接触车上货物,难道只要车辆停下,保险就能不赔吗?

类似争议并非没有判例。2023年2月25日,河南淇县一名司机在货车上盖篷布时摔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后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没有行驶,不属于驾乘意外险范围,法院却认为,盖篷布是为了固定货物,让车辆继续完成运输,和车辆使用有直接联系,不能只因为车停着就拒赔。

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最终被判在责任限额内支付116845.54元。不过,法院也没有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保险公司,雇主没有充分提供防坠措施,司机自己也存在注意不足,相关损失仍按责任比例承担。

山东还发生过一起相似案件。司机装完焦炭后登上挂车整理篷布,不慎摔伤,保险公司辩称司机没有坐在牵引车驾驶室里,车辆当时也没有行驶,所以不属于车上人员险。法院认为,牵引车和挂车共同完成运输,整理篷布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67055.64元。

到了2025年6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雇主责任险案件,也给出了另一个提醒。一名员工在货车上整理苫布,从约3米高处坠落,保险公司拿出保单特别约定,主张保险只保交通事故。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企业已经签字确认缩小保障范围的条款,也不能证明销售人员就此作出明确说明,于是认定该特别约定不能直接成为拒赔理由,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判例说明,真正关键的不是报案时用了哪个词,而是证据能不能还原事故全过程。司机当时是否已经开始卸货,仓库是否开门,货物有没有离开车厢,车辆停在什么位置,同行司机看到了什么,医院首次病历怎样记载受伤经过,都会影响最后判断。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能够证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材料。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情况复杂的,通常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当然,材料必须真实。若投保人故意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理赔不能靠编故事,保险公司也不能只抓住一句模糊表述,就把真实事故一概排除。

记者协调后,保险公司表示,王女士只要补充官方事故材料,证明司机是在整理篷布时受伤,并非实际卸货,就可以重新申请审核。如今,运输单、病历、现场情况和同行司机证言,正一项项被整理出来,理赔能否落地,就看这些细节能不能连成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