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今天小策给大家聊个英国法里特别有名的案子,叫希伯特案(Rv.Hibbert),我之前在自己的内容里也举过这个例子,就在46页,有兴趣的朋友回头可以翻一翻。
案子说起来特别有意思,也特别好理解,就是希伯特故意向人群中扔了个点燃的爆竹,结果这爆竹没直接炸到任何人,反倒掉在了甲的脚边。

换作是你,爆竹掉在自己脚边,你扔不扔?
甲当时也没多想,赶紧捡起爆竹就扔了出去,没想到这爆竹没扔远,掉在了乙的脚边。

乙看到脚边有个爆竹,也慌了神,二话不说捡起来又扔了,这下轮到丙倒霉,爆竹落在了他的头部附近爆炸。
丙被这爆竹一下子炸瞎了一只眼睛。

说到这,估计大家都有个疑问,希伯特一开始扔爆竹是想危害公共安全,最后却把丙炸瞎了一只眼睛,那希伯特扔爆竹的行为,跟丙的伤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我之前聊这个案子的时候,有同学就说了,这怎么能扔呢?要是我,肯定扑上去大喊一声,同志们,快跑啊!

听到这话我就笑了,兄弟,你这觉悟也太高了吧,高到不像个普通人,反倒像个设定好程序的机器人。
咱们做人做事,别总对自己、对别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关注的从来不是少数圣人,而是咱们身边的一般人,是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会做出的正常反应。

所以啊,咱们看这个案子,别动不动就开启上帝视野,站在事后的角度去指责甲、乙他们不该扔爆竹。
也别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每一个人,毕竟不是所有人都能在危险来临的时候,做到舍己为人、从容不迫。

法律的意义,就是给普通人划定底线,而不是用最高的道德标准去绑架每一个人,这也是希伯特案最核心的一点,看懂这一点,你就明白这个案子的关键所在了。
英国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从属介入因素,不中断事实因果关系链,希伯特的行为和丙的伤害结果之间成立法律因果关系,希伯特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