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去面试工作,男老板说光底薪就每月7500元,但如果想得到这份工作,得主动跟他聊骚,“刺激”他5次才可以入职,但上岗后就不用刺激他了,以工作为重,随后,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件一件发生。 赋闲在家的沈女士,看到一家批发鸭肠,毛肚,鹅肠的食品公司在招聘销售,就决定去应聘。 接待她的是食品厂的男老板,他上下左右把沈女士打量一个遍,看的沈女士浑身不自在。 但沈女士也理解,销售要跟客户打交道,肯定会对外形有要求,起码要五官端正,能言善辩,这个也正常。 男老板好像对她很满意,让她加自己助理珊珊姐的微信,沈女士心里一喜,觉得有门。 可万万没想到,珊珊姐直言不讳,开门见山告诉沈女士,想得到这份工作很简单,只需要沈女士主动跟男老板聊骚,他才会把工作给她。 沈女士闻听,气不打一处来,这样品行不端,三观不正,心理扭曲的老板,在他手下讨生活,何来的前途? 沈女士觉得自己被冒犯了,很是愤怒,她把自己的求职遭遇发布网络,想给更多找工作的姐妹提个醒,别掉坑里去。 没想到,有个女士给沈女士留言,说她也遭遇了和她一样的经历,那个男老板告诉女士,工作底薪就高达7500一个月,但想得到这份工作很简单,那就是主动“刺激”他5次。 当然了,入职后就不用了,要以工作为主,给食品厂创造效益,这样无理的要求,直接把女士吓跑了。 记者去了食品厂,可发现大门进闭,一个上班的都没有,记者又给老板孙总发信息,对方也不回复。 同时,沈女士也给所谓的“珊珊姐”发信息,对方也销声匿迹。 职场不是“整活现场”,招聘更不该是闹剧。企业若想吸引人才,需回归面试本质,用专业考察代替无意义刁难;求职者遇到这类奇葩要求也该警惕——连招聘都不尊重人的企业,大概率也不会尊重员工的职业价值。真正健康的职场关系,从互相尊重的面试开始,而非靠“刺激”博眼球。 爆出是什么公司名称,我们好让那万恶的老板每天刺激5次…直到它自个自裁… 真的搞不懂这个老板卖鸭肠毛肚批发,是身价上亿还是怎么?应聘一个工作还要先把他聊开心,怎么面试最重要的不是能力了吗?还先把他聊开心,正式上班之后就不用了,这鬼话说出来谁信,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上班之后不骚扰你才怪,找个工作还要碰到这种情况真的是无语,果然是钱难挣屎难吃。 最近两天,一女性朋友把我们共同认识的一个男性骚扰聊天记录给我看,真是禽兽不如,平时根本看不出来!当时我建议报警,最后女生选择删除拉黑此人,因为下月就是她的婚礼不想把事情闹大!很多变 态狂均是利用某些女性的弱点,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食品公司男老板以“刺激”作为入职条件,要求求职者通过言语或行为满足其性暗示需求,属于典型的“以言语方式实施性骚扰”。 骚扰的核心要件包括违背受害人意愿和以性为目的的言行。 男老板的行为明确超出正常招聘范畴,其“刺激5次即可入职”的表述具有性暗示意图,且未获得求职者同意,构成对沈女士等人性自主权的侵犯。 男老板以“聊骚”作为入职前提,其目的并非考察求职者能力,而是通过性暗示满足个人私欲,符合“性要求”的主观故意。 通过助理传达“聊骚要求”,属于以言语方式实施性骚扰。即使未发生肢体接触,性骚扰的认定不局限于物理行为,语言暗示同样构成侵权。 若食品公司未建立预防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或未对男老板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可能因未履行“合理预防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男老板在招聘中隐瞒真实入职条件需“聊骚刺激”,转而以暗示作为录用前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男老板通过虚构高薪诱导求职者接受性骚扰要求,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男老板未如实告知入职条件,反而设置骚扰前提,构成欺诈。 求职者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因招聘欺诈导致的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同时,男老板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若求职者报警,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源:纵览新闻2025-9-26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重庆,一女子去面试工作,男老板说光底薪就每月7500元,但如果想得到这份工作,得
智胜盐究员
2025-09-27 1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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