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北京,暴雨天气,女子乘坐地铁出行,不小心被电梯口的挡水板绊倒骨折,地铁人员第一时

北京,暴雨天气,女子乘坐地铁出行,不小心被电梯口的挡水板绊倒骨折,地铁人员第一时间陪同女子去医院就诊,女子被诊断为左腿骨骨折,女人以运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有,索赔27万元,而运营方觉得很冤,按照特别天气要求,挡水板上有双色警示标志,和“小心绊倒”等警示文字,周围都没有障碍物,地面干净防滑,女子分明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后果,法院判了,而网友纷纷说:运营方尽了应尽之责,公民也要履行自己的安全注意的义务。

一场暴雨,把整座城市浇得透湿,路面到处是积水,出门的人都小心翼翼的。

一女子赶时间,钻进了就近的地铁站,想着坐地铁能避开外面的瓢泼大雨。

她快步往站台走,路过电梯口时,没留意到地面上立着一块挡水板。那板子是地铁为了防止雨水灌进站台特意设的,上面还有红白色的警示条,印着“小心绊倒”的字样,周围地面干干净净,也没别的障碍物,防滑措施做得很到位。

可女子当时可能急着赶路,或是没太留神,一脚踩上去就摔了个正着,疼得站都站不起来。

地铁工作人员瞧见了,赶紧跑过来,第一时间陪着她去了医院。

医生诊断说是左腿骨骨折,得好好休养一段时间。这一摔不仅遭了罪,还耽误了工作,后续的治疗、康复也得花钱。

女子越想越气,觉得地铁运营方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于是把运营方告上了法院,索赔27万元。

运营方却觉得自己冤得慌,他们拿出了当天的监控和相关记录,证明挡水板是按照暴雨天气的规范设置的,警示标志和文字都清清楚楚,地面也做了防滑处理,该做的防护措施一样没少。

他们认为,女子摔倒纯粹是自己没注意脚下造成的,不该把责任全推到他们身上。

法院审理的时候,仔细查看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也去现场核实了情况。

最终的判决结果出来后,驳回了女子的诉求,网友们议论纷纷,大多都觉得运营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暴雨天里能做到这份儿上已经很不容易了。

成年人出门在外,自己也得留意周围环境,履行好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一出事儿就全怪别人。

这事儿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特殊天气出行,除了依赖公共场所的防护措施,自己也得多加小心。

而公共场所的运营方,也得把该做的防护和警示做到位,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类似的纠纷。

说实在的,这事儿真得掰扯掰扯。

咱们普通人出门,尤其是特殊天气,心里确实得绷着安全这根弦,不能光指望别人把所有风险都挡在外头。

但反过来,公共场所也不能说做了点防护就万事大吉,得真真切切把安全保障做到位。

就拿这次的事儿来说,地铁方按规范设了挡水板、警示标志,防滑措施也没落下,从程序上看确实尽了力。

可换个角度想,暴雨天大家都慌慌张张赶路,警示措施是不是还能更显眼点?

比如派个人在旁边提醒两句?当然了,成年人自己也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走路不看路摔了,总不能全赖别人。

其实这种事儿最闹心的就是扯责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真遇到了,还是得讲证据、讲规矩。

既不能让公共场所的运营方寒了心,也不能让受伤的人白白吃亏。

大家多一份互相理解,出门多留神,运营方多上点心,才能少点这种糟心事儿。

《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次案件中,地铁运营方已按规范设置防护及警示措施,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主要责任。

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自身安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运营方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个人的安全注意义务,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