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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41岁男子出差,在平台上预定了48.8元一间宾馆,入住房间后倒地昏迷,

湖北随州,41岁男子出差,在平台上预定了48.8元一间宾馆,入住房间后倒地昏迷,而宾馆在男子超时五小时没有退房,敲门无声后,选择报警,结果男子被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在医院治疗了25天后,在运回家的途中身亡,事后家属起诉宾馆和经营者,要求赔偿40万元,认为宾馆没有起到安全保障义务,网友纷纷言道:这好像和宾馆没有什么关系吧!

41岁的男子出差,为了响应公司的差旅成本管控,特意在平台上挑了个48.8元的特价宾馆房间。

他拿着身份证办了入住,交了50块押金,拿了房卡就进了屋,监控里看他走路稳当,跟前台说话也清楚,看不出半点不对劲。

当天晚上8点多,他还出去买了趟东西,20多分钟后就回了宾馆,之后就再也没出现在监控里。

按照订单要求,他得在第二天下午2点前退房,可到点了既没人来退房,也没说要续住。

宾馆这边也没太当回事,毕竟常有客人延迟退房,大多是补点钱就行,而且陈某还交了押金,按行业惯例也能多待一会儿。

就这么拖到了晚上7点,距离退房时间已经过了5个小时,前台才想起还有这么个客人,派服务员去敲门,敲了半天屋里一点动静都没有。

服务员又查了监控,发现陈某前一天晚上回去后就没出来过,顿时慌了神,赶紧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破门进去,就看见陈某赤身裸体躺在浴室地上,已经人事不省了。

120急救车把他拉到医院,一检查是脑出血,赶紧安排抢救,可病情太重,治了25天还是没好转,在转运回家的路上没了。

好好一个人住了趟宾馆就没了,家属怎么都接受不了,认为宾馆发现得太晚,耽误了治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宾馆和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40万。

这事传到网上,网友们议论开了,不少人说“这真跟宾馆没啥关系啊”,毕竟脑出血是突发疾病,不是宾馆环境或者设施出了问题。

也有人觉得宾馆确实有点疏忽,要是能早点发现,说不定结果会不一样。

后来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一审二审都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法院说,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宾馆房间有问题,陈某的脑出血是自身疾病导致的,跟宾馆没关系。

而且结合他赤身躺在浴室的样子,推测他可能在退房时间前就发病昏迷了,不是到点才出事。

另外,宾馆发现异常后马上报警,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总不能要求宾馆每隔一会儿就去敲客人房门查岗,那也太不合理了。

这事也算给大家提了个醒,出门在外还是得多注意自己的身体,真要是有什么不舒服,千万别硬扛。

宾馆也得加强管理,遇到客人超时退房,多上点心,毕竟安全无小事。

但也不能啥锅都往宾馆身上扣,得讲事实讲证据,不能凭着自己的感觉来。

看完这个事,其实挺让人唏嘘的,好好一个人突然就没了,家属的心情换谁都能理解,但这事真不能全怪宾馆。

首先说,脑出血这种病太突发了,有时候自己都没察觉,更别说外人了。

宾馆不是医院,没义务也没能力盯着每个客人的身体状况。

要是因为客人超时退房就硬闯房间,那反而侵犯隐私了,以后谁还敢住宾馆?

而且宾馆发现不对劲后马上报了警,已经做得够到位了,总不能要求宾馆每隔一小时就去敲一次门,那现实中根本没法操作。

当然,宾馆也不是完全没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超时退房后可以先打个电话问问情况,毕竟多一层提醒就多一份保障。

但话说回来,就算提前打电话,万一客人已经昏迷没法接,结果可能也不会变。

咱们不能事后诸葛亮,出事了就把责任全推给别人,得讲道理讲证据。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这个案例中,男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宾馆既没有过错,也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完全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提醒我们,追责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仅凭主观感受归咎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