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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最近在网上散步谣言,说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许敏、姚师兵和姚策形成了事实上的抚

有人最近在网上散步谣言,说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许敏、姚师兵和姚策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姚策在病重的时候,许敏给垫支的52万,现在许敏没有权利向熊磊、杜新枝追偿。甚至有人说,瓷都法院叫停了,听了很可笑,那我们他们从法律上讲分析一下就明白
我们说这个说法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并不能当然地阻断许敏主张返还52万垫支的权利。
这种说法更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是因为他把两个独立的事混为一谈:
一、认定“事实抚养关系”是用来确认身份的
昌平法院确实认定许敏夫夫与姚策行成长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这个认定的作用,是赋予许敏“养母”周的身份来参与诉讼。比如为姚策遗嘱 ,姚策的死亡责任讨个说法,而不是说因为这层关系他就必须无上承担摇刺的所有开销。这好比确认了父母子女关系不等于父母就不能要求子女归还借款。
2,追偿52万垫资,则有另外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关系上,许敏给成年且经济来源的子女垫支医疗费通常可用两种途径要求返还:
无因管理:参照类似案例,比如江苏启东法院就看了一个案件:母亲为成年儿子垫付26万医疗费,法院认为成年子女独立生活后,父母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母亲垫付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儿子获得赔偿后,应当返还这笔钱,许敏的52万垫资情况和这个案例很像。
借款关系:如果当时有借条或能证明是借款,那当然更要还。
3,一个关键点:“垫资”之后,这笔赔偿款已经被领走了
这一点尤其重要,在之前的判决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已经把姚策的医疗费、营养费等52万赔偿给了郭希宽,杜新枝、熊磊,这笔钱本身就包含了许敏为救治姚策所花的费用,既然生父母已经拿到了这笔钱许敏向他们追偿。于情于理都说得通。
所以,所谓的“没有权利追偿”理由是不成立的,许敏和姚策的母子情分是事实,但这不影响他对那52万垫资的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