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浙江嘉兴,女孩八岁时,父亲离家出走,这十几年来,父亲从来都没有和家人联系过,更没有照顾过她,所以父女感情非常淡薄,如今父亲身患尿毒症,病情严重却回来了,要求女孩每月支付他3000元赡养费,还有当年拆迁的30万元补偿款,这些年,父亲因为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女孩的爷爷和姑姑也来找她,希望女孩出钱给父亲看病,女孩无语了,自己在杭州打工,每月工资才4000元多一点,本来租房,吃喝就所剩无几,怎么拿3000元来赡养父亲啊?于是,父亲起诉女孩,要求她赡养,法院判了。
女孩八岁那年,她爸突然就走了,不是出差,不是打工,是彻底从生活里消失了。
那之后十几年,一个电话都没有,一毛钱抚养费都没给过,是她妈一个人拉扯她长大,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女孩也争气,好歹自己养活自己了,在杭州租了个小单间,每月工资四千出头,交完房租,扣掉吃饭交通,剩不下几个钱。
结果前几天,她爸突然回来了,不是良心发现,是得了尿毒症,挺严重的,需要长期透析。
他这些年估计也没攒下什么家底,看病花了不少钱,实在扛不住了,就想起了自己还有个闺女。
他提了两个要求。第一,让女孩每月给他三千块赡养费。第二,当年家里拆迁,有一笔三十万的补偿款,他要拿走。
女孩听完就懵了。她一个月才挣四千出头,要给三千出去,她自己还活不活了?
而爷爷和姑姑也来找她了,不是帮她说话,是让她出钱给她爸看病。
老人心疼儿子,觉得闺女不管爹说不过去 ,女孩心里特别不是滋味,她不是冷血的人,可她实在拿不出这个钱。
她问自己,这个爸在我八岁就跑了,十几年没管过我一天,现在他病了,凭什么要我来扛?
她拒绝了。
结果她爸真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上讲,子女确实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哪怕这个父亲当年没尽到责任,也不能完全免除女儿的赡养责任。但法律也讲公平,不能把女儿逼到活不下去的地步。
考虑到女孩的实际收入,还有她爸当年确实抛弃了她十几年,法院没有支持每月三千块的诉求。
判的数额要低很多,具体多少没有公开说,但肯定是按照她实际能承受的范围来的。
有人说这种爹根本不配要赡养费,法院就不该判。
也有人说法律就是这样,再混蛋的爹也是爹,女儿多少得出点。
女孩自己倒是很平静,她跟朋友说,她没觉得解脱,也没觉得委屈,就是觉得有点可笑。
一个消失十几年的人,一回来就要钱,好像她欠他的一样,这事儿说到底,不是什么法律难题,就是一笔亲情烂账。
她爸当年走得潇洒,现在病得可怜,可他那点可怜,是自己十几年不作不死攒出来的。
可怜是真的,可恨也是真的,姑娘在杭州一个月四千块,活得紧巴巴的,她没欠谁的。
法院的判决,大概是想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和热乎乎的民间道理之间,找一个勉强说得过去的平衡点。
有人说,这女孩太冷血,自己亲爹病成这样都不管。
可换位想想,她八岁就被扔下,十几年没爹管没爹疼,全靠她妈一个人拉扯大。
现在她爹一回来就开口要钱,还一要是三千,她一个月才挣四千出头啊。
这感觉就像是,你被人丢在路边十几年,突然那人回来了,不是来看你过得好不好,而是伸手问你要钱。
说实话,这种爹,可怜是真可怜,尿毒症不是闹着玩的,看病花钱如流水。
但他当年跑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闺女怎么活?现在拿亲情说事,可亲情这东西,是需要经营的。
你十几年不闻不问,到头来想用法律硬要回来,这账不是这么算的。
但反过来讲,法律就是法律,她爹确实得了重病,没收入,符合“缺乏劳动能力”的条件,女儿不养,谁养?
法院最后的判决其实挺折中的,没按三千判,而是根据她实际收入来定,既没把她逼上绝路,也没让她爹彻底没人管。
这事说到底就是一碗水没端平,法律硬邦邦地写在那里,可人心是肉长的。有些债能还,有些账算不清,硬要算,最后谁都不好受。
《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条规定说明,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当年是否尽到抚养责任为前提。
法院判的时候,会看子女的实际收入,保证子女基本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所以这个案子里,法院没按三千判,是既守住了法律底线,也照顾到了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