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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19岁女大学生,凌晨感冒腹泻呕吐,去医院急诊科输液,正输着液,女孩就心慌

贵州,一19岁女大学生,凌晨感冒腹泻呕吐,去医院急诊科输液,正输着液,女孩就心慌想吐,医生没做检查,就直接开了治疗呕吐的注射针剂,女孩还是难受,医生却说:药效哪有那么快!女孩突然从床上摔下来,抢救无效死亡,女孩母亲痛不欲生,要求医院还女儿一个公道。医院:很重视此事,但涉及医疗保险,必须有第3方组织调解。

19岁的女大学生敏敏感冒了,她睡到凌晨,突然不适加重,又拉又吐,再这样下去,非得虚脱不可。

敏敏实在扛不住,就去了医院急诊科看病,医生当时给开了输液的药,让她在急诊室里输。

结果液刚输上没一会儿,敏敏就觉得心慌得厉害,还犯恶心想吐,输液应该缓解病情,怎么还越来越厉害了?

敏敏当时就找了医生过来,医生也没给她做进一步的检查,直接就开了治呕吐的针,给敏敏打了。

打完针,敏敏还是难受,整个人状态特别差,就又喊来医生,医生当时只说药效哪能那么快,再等等看。

结果没等多久,敏敏直接从病床上摔了下来,人一下子就不行了。

医院赶紧组织抢救,最后还是没救过来,好好一个姑娘就这么没了。

好好的孩子进个医院,普通感冒就人没了,敏敏妈妈根本接受不了,天天守在医院要说法,就想知道自己女儿到底是怎么走的,医院必须给个公道。

医院那边说对这事确实很重视,但因为涉及到医疗保险相关的问题,不能直接私了,必须得有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之后才能走后续流程。

后来,家属申请了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敏敏是因为患了病毒性心肌炎去世的,同时鉴定也明确说了,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这很明显,当时医生要是能重视敏敏输液后的异常反应,给她做个详细检查,说不定就能查出心肌炎的问题,也不至于最后人没了。

好多人都替这家人难过,19岁正是最好的年纪,刚上大学,人生才刚开始,就因为一次本来可以避免的疏忽走了,这对一个家庭的打击是致命的。

尤其是敏敏母亲,她十月怀胎生下女儿,宝贝一样的爱着,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女儿寒窗苦读10年,终于金榜题名,前途无量。

可一场小小的感冒,竟然要了她的命!如果是不治之症,她也能接受,但这场意外,完全可以避免。

急诊科本来就是处理急重症的地方,病人说难受怎么就能不当回事呢?

哪怕多做个检查,多花几分钟看看情况,说不定就能挽回一条命。

敏敏母亲还在跟医院走调解流程,就希望最后能有个公平的结果,该是谁的责任谁就承担,也算是给走了的女儿一个交代。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司法鉴定已明确敏敏的死亡与医院诊疗过错直接相关。

医生对敏敏输液后的心慌、呕吐症状未做针对性检查,仅以“药效没那么快”敷衍,没及时发现病毒性心肌炎的致命隐患,属于明显的诊疗疏忽。

医院需据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涉事医务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医院以“涉及医保”为由拒绝直接协商,不影响其过错责任的认定,家属可通过第三方调解或诉讼主张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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