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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当模特,被一家纹眉店邀请来拍摄,折腾了三小时被通知

浙江杭州,一女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当模特,被一家纹眉店邀请来拍摄,折腾了三小时被通知取消合作,对方甩下一句“你太丑了”直接赶人。更过分的是,他们还反咬一口,要求模特赔1800元误工费。这样的事,谁能忍?

小陈是一个在校大学生,在杭州做兼职模特已有半年。5月28日,她收到一封邮件,里面是一个合作邀请,一家纹眉店请她到店拍摄纹眉效果图。

加了门店运营的联系方式后,小陈给对方发去了自己的模卡、素颜视频以及各种照片,让对方先确认形象是否满意。

运营看后,给出300元/小时的合作报价,并与小陈约定6月5日来店里进行拍摄。

当天上午10点,小陈准时到店。化妆师看到她,就直接领去准备画眉毛,还说为了让纹眉的展现效果更好,可能需要剃掉一点她原本的眉毛。小陈同意了。

10点半左右,小陈突然接到运营的电话,问她人在哪,小陈回答说自己已经画完了,运营却说:搞错了!

原来,安排给小陈的不是这位化妆师,对方认错了人!于是,他们要求小陈当场卸妆重新画。

卸完妆之后,小陈才发现,自己的眉毛被剔得只剩一截。她心里很不舒服,但想着毕竟是出来挣钱,要有职业道德,怎么说也要配合完成这次合作。

小陈说,因为需要录制很多纹眉过程中的素材,所以拍摄的流程很麻烦,要画一会、拍一会,交替着进行。

折腾了三个半小时之后,运营却突然告诉她一个消息:主管对模特颜值不满意,合作要取消!

小陈无法接受,要求跟主管沟通。于是,运营便拨通了主管的电话。

没想到,还没轮到小陈开口理论,对方先劈头盖脸对她一顿骂,说她长得特别难看,眼睛凸、鼻子凹、嘴巴凸,还质问她:长这样为什么要出来当模特?

除了这些对颜值的侮辱和攻击,对方并没有说明其他取消合作的理由,但颜值这件事,从最开始就已经通过图片确认了。

小陈委屈极了,自己已经顺利进行过十几次类似的拍摄合作,之前的客户从来没有对她颜值有这种评价,几乎所有人都说她适合这行。

当场小陈就报了警,并给对接的运营人员列出了本次合作需要支付的各种酬劳和损失赔偿金额。

按照原定的300元/小时的薪酬标准,这次合作的酬劳大概是1050元,再加上因为对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误工费等,一共是1340元。

运营收到后,转发了一段来自主管的回复内容,其中提到店方作为消费者在遇到颜值严重不符的模特时有权退货,还指责模特经纪工作失职,随便安排素人来充当模特。

对方还表示,因为小陈的“颜值诈骗”导致他们的拍摄进度受到严重的影响,当天安排的运营和操作老师也被浪费了时间,造成误工费损失1800元,要求与小陈清算。

后来,运营将两边的人拉进了一个群,双方争论激烈,对方主管更是不断地在对小陈进行外貌的攻击,称她是“丑到让店家退货的颜值”。

小陈说,对方从始至终一直在拿“长得丑”说事,没有提供其他的任何合理的解约依据,且一直以浪费了时间为理由,要求自己赔偿4位相关工作人员整天的误工费。

但对此,小陈并不买账,耽误时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自己认错人导致的,且就算要赔偿,当天每个人跟她接触最多不超过三个半小时,凭什么按全天算?

而且,如果真的嫌她丑,进店时就可以提出来终止合作,或者先拍照确认再开工,何必折腾这么久再来反悔?

后来,纹眉店的店长得知此事,解释道公司的运营主管可能说话方式不太对,造成了双方的误解和矛盾,提出与小陈协商解决,并转账1400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小陈和运营人员虽然没有书面订立合同,但是两人此前已经确认过模特长相,并以此为依据协商了报价,且小陈已经到店履行了她作为模特的主要义务。

所以,这个合同在事实的层面是已经成立的,无论店家是否满意,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且店家因为自己的失误造成的误工,也不该算在小陈头上。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对方主管因为对小陈颜值的不满意而开口辱骂,已经构成对小陈名誉权的侵权,并对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小陈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三个半小时,被一群人弄得团团转,不仅不给钱,还要被各种言语羞辱,实在是太委屈了!换做是你,你会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