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17岁女孩被人侵犯,第2天割腕没死成,1个月后,她又凌晨喝白酒吃头孢,还是没死成。2个月后,一男子带女孩参加聚会,她喝了一瓶啤酒,被送回小区门口,女孩下车竟投河身亡。女孩父母愤怒的把带女孩赴宴的男子,还有其他聚餐者告上法庭,索赔38万,一审判决男子担责5%赔偿6.2万,女孩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2025年2月底,17岁女孩小A不幸被人侵犯,她没勇气报警,只能自己承受痛苦。
第2天,实在走不出痛苦的小A,一时想不开割腕了,还好被救回来了。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她还是无法走出苦痛,一心求死,刚过了不到一个月,3月下旬她又喝了白酒就着头孢吃,想结束生命,但她命不该绝,还是抢救了回来。
本来家里人都想着多盯着点,慢慢帮她走出来,让她忘记伤害,重新生活,哪想到5月又出了事。
2025年5月4号晚上,薛某组织家庭聚会,喊了刘某去,刘某转头就把这个小A带上一起去吃饭了。
可能刘某是好意,看小A闷闷不乐,想带她出来散散心。
可小A直接把这个当成一个机会,她在饭桌上喝了一瓶啤酒,也没人拦着。
在大家看来,小A喝的是一瓶啤酒,又不是一瓶白酒,如今的年轻人喝啤酒不正常吗?何况喝的又不多。
散场之后,有个一起吃饭的人开车,拉着刘某、薛某一块送小A回家,毕竟她是小姑娘,得把她安全送到家。
车开到小区门口,小A刚下车就直接往对面小区跑,几个人大惊失色,怕她出事,直接追了上去。
但小A已经无影无踪,他们找了半天找不到,赶紧给小A妈妈打电话,问小A回家了没有?
小A妈妈吓坏了,她比谁都清楚,女儿没走出来,生无可恋,怕她出事,赶紧也出来找。
4个人又找了一圈还是没找到,只能报警。
哪里知道,小A当天晚上11点20左右,在附近的桥边投河自杀了,结束了自己如花的生命。
家里人接受不了这个结果,把刘某还有当天一起吃饭的所有人都告了,要他们承担30%的责任,赔38万多。
一审法院认为,当时一起吃饭的人没劝酒行为,而且,小A是自己跳河死的,其他聚餐的人不用担责。
但刘某不一样,他是主动带小A去吃饭的人,明知道她还没成年,之前还2次自杀过。
结果吃饭的时候,他没拦着小A喝酒,送回家也没交到家属手里,没尽到照看的责任,多少有过错,最后酌定他担5%的责任,赔62000多块钱。
小A父母不服这个判决,觉得赔少了,又上诉。
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定了,不少人看了都唏嘘,要是刘某当时多上点心,要么不带女孩去这种酒局,要么拦着别让喝酒,要么亲手交到家里人手上,说不定就能避免这场悲剧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带女孩赴宴的男子,明知女孩是未成年人,而且此前2次有明确的自杀未遂经历,却没劝阻她饮酒,也没把她安全送至家属手中,没完全尽到合理的照看义务,对悲剧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其余聚餐者无劝酒灌酒行为,也不了解女孩的特殊状态,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法院据此酌定男子承担5%的赔偿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判定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