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女子接到前公公电话说孩子出大事了,跑到医院才发现1岁半的儿子已经没了,当医生建议尸检时,她意识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当即就报警,原来儿子是被前夫的女友伤害致死,女友已经被刑拘,而让女子气愤的是,儿子去世前夫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她,一个月后前夫居然出具了谅解书,女子悲痛欲绝地质问前夫:儿子被伤害致死,你是以怎么样的心态出具这份谅解书?
女子接到前公公电话的时候,正在上班,电话里没说太细,就一句孩子出大事了,赶紧来医院。
她脑子嗡的一声,撂下手里的活就往医院跑,一路上她想过很多种可能,摔了碰了,或者吃错东西了,但就是没敢往那个方向想,等她冲进急诊室,看见病床上那个小小的身体被白布盖着,只露出一双小脚丫的时候,她整个人瘫在了地上。
孩子才一岁半,正是刚会摇摇晃晃走路、嘴里咿咿呀呀叫人的年纪,前几天送过去的时候还好好的,冲她挥手拜拜,怎么人说没就没了。
医生站在旁边,表情挺凝重,建议做尸检,就这一句话,让她从巨大的悲伤里猛地惊醒过来,她意识到孩子死得没那么简单,当场就报了警。
警察动作很快,调查结果出来,孩子是被前夫的女朋友踢了三脚,造成肝脏,胰腺及肠破裂致死。
这女友是瞒着自己家里人偷偷跟孩子父亲处对象,还辞了工作专心在家带孩子,孩子正是最淘气的时候,翻箱倒柜,不肯吃饭,睡觉也闹腾,那天具体发生了什么,外人说不清,但结果摆在那儿,孩子身上的伤不是一两下能造成的。
女友已经被刑拘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这案子没什么好争的。
可让这个女子心里扎了根刺的是另一件事,孩子出事那天,前夫没给她打过一个电话,她是被前公公叫来的,到了医院也没见前夫人影。
后来她才知道,前夫一直在跟对方律师周旋,最后竟然签了一份谅解书。
谅解书这东西写出来就代表受害者家属原谅了凶手,法院判的时候会轻不少。
她想不通,那是他自己的儿子,血浓于水的亲骨肉,怎么就下得去手签那个字。
对方律师找他说什么了?说他女朋友父母身体不好,说她跟他同居这段时间对孩子是真心实意的,说这次纯属意外不是故意往死里打的。
女子越想越憋屈,前夫从头到尾没问过她一句意见,没跟她商量半句,就自己把谅解书签了。
他可能觉得自己是在替两边省事,觉得人已经没了再追究也没用,觉得女朋友也后悔了,给个机会算了。
可他忘了,那个孩子是她怀胎十月生下来的,是她身上掉下来的肉,她连孩子最后一面都没好好见着,前夫就把原谅的权利给出卖了。
她质问前夫的时候,声音都是抖的,她不是非要那个女人偿命,但她需要一个说法,一个尊重,一个起码把孩子当人看的姿态,前夫那纸谅解书,把当父亲最后的一点体面也给撕碎了。
一岁半的孩子被活活打死,凶手被刑拘,接下来该怎么判该怎么罚,本该是法律的事,可当父亲绕过孩子亲妈,自个儿签了谅解书,这事儿就变味了。
一个成年人失手打伤孩子,跟把孩子打死,中间隔着多少下拳头多少脚踹,正常人心里都有数。
可这谅解书不是他一个人的事,孩子是两个人生的,告不告、谅不谅解,至少得问一声孩子妈愿不愿意。
他倒好,孩子走那天都没给前妻打个电话,转头跟对方律师谈妥了就把字签了。
这行为往轻了说是不尊重人,往重了说,是在用孩子的命给自己的新生活铺路。
他或许觉得人死不能复生,追究到底也没用,女朋友也后悔了,不如放一马,但那个当妈的连孩子最后一面都没好好看,还没来得及消化丧子之痛,就被前夫把原谅的权利给卖了。
《刑法》第23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影响量刑,但绝不等同于免罪牌,法院在判决时除了看谅解书,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
更关键的是,这案子的被害人是一岁半的幼儿,毫无反抗能力,施暴者还是承担看护责任的人,这种身份和情节本身就恶劣,谅解书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参考,不可能把重罪变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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