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受害",警方劝“拿钱私了”?有些底线,不能拿钱买!
山西运城,13岁的小学五年级女生小敏,凌晨被绰号“黑哥”的男子韩某某在出租房性侵。
孩子事后偷偷告诉家人,4月30日报警,医院提取了阴道分泌物。
结果呢?警方5月14日才给《受案通知书》,6月12日直接“不予立案”。
办案期间,民警多次劝家属“调解,拿一笔赔偿了结”。
更离谱的是,嫌疑人韩某某竟找到小敏当面威胁:“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家属反映后,警方回复“他不敢”。
直到舆论发酵,6月22日警方才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复核。
相似案例并不少见。
2024年广东清远,8岁女孩在公厕被13岁男孩性侵,男孩供认不讳,警方同样不予立案,男孩很快返校。
还有安徽泗县,不满14岁女孩被性侵怀孕,警方以“女孩自愿、男方不知年龄”为由不予立案。
法律不是摆设,13岁女孩没有“同意”二字可言。
《刑法》写得明明白白,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按强奸罪论处,管你愿不愿意。
证据?嫌疑人自己都承认发生了关系。这叫证据不足,那什么叫证据足?
拿钱私了强奸案,这不是调解,这是犯罪“打折” 。
强奸是刑事重罪,不是邻里纠纷。民警劝受害者家属“拿钱了事”,就好比抓着小偷说“给点钱算了”,你说荒唐不荒唐?
再说嫌疑人,案发后自由行动,当面威胁受害者,警方竟无动于衷。
保护受害者还是保护嫌疑人?这账怎么算的?
好在舆论压力下联合调查组启动了。但愿这次复核不是走过场,该立案立案,该追责追责。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能总靠热搜来叫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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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生性侵 未成年人遭侵犯 性侵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