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友诗传续录》中载有王士禛关于古诗用韵与声调安排的论述,即“古诗一韵到底,第五字须平”。
《师友诗传录》中,张笃庆亦认为七言古诗平韵句式中,下句第五字宜用阴平字,以形成声调上的扬起之势。由此可见,在王士禛及其诗学传承系统中,平韵七言古诗对句第五字用平声,曾被视为较为重要的声调规则。
然而,这一规则并未见于赵执信所编声调谱之中。赵执信对于七言古诗平韵对句的声调安排,持有更为宽缓而灵活的态度。他认为,对句中出现五个仄声字,甚至六个仄声字,亦未必不可。如平韵七古《蒋夔寄茶》中,“紫金”句共有五个仄声字,其中又有四个仄声字连续出现。赵谱对此注曰:“即六仄字,独令末一字平亦可。”由此可知,赵执信并不赞同“对句第五字必平”的绝对化规定。
从平韵七言古诗对句三字尾的实际形态来看,其句式大体可分为四种。若第五字为平声,则可形成三平尾,或形成“平仄平”尾,这两类均为古体诗中较为常见的句式。此外,尚有第五字为仄声的“仄仄平”尾与“仄平平”尾。其中,“仄平平”尾较为少见;“仄仄平”尾虽亦不算多见,却并非罕例。王士禛声调谱中所举韩愈《石鼓歌》起首两联对句,即连续使用“仄仄平”尾,如“张生手持石鼓文,劝我试作石鼓歌;少陵无人谪仙死,才薄将奈石鼓何”。这说明,平韵七古对句第五字并非绝对必须为平声。因此,王士禛所谓“第五字必平”,若从实际诗例与声调规律考察,改作“第五字多平”似更为妥当。
关于平韵七言古诗对句第四字的声调问题,王士禛认为,在“第五字平”的情况下,第四字又必须为仄声。赵执信则对此作出了更为细密的辨析。他提出两项规则:其一,若对句为三平尾,则第四字必须用仄声;其二,若第四字为平声,则第六字必须用仄声加以补救。相较于王士禛声调谱的概括性规定,赵执信的规则显然更为审慎,也更能适应古体诗句式变化的复杂情形。
事实上,平韵七言古诗对句中,第四字与第五字同为平声的情况并不少见。第五字为平声时,句尾既可能形成三平尾,也可能形成“平仄平”尾。就“平仄平”尾而言,第四字为平声的句式共有多种类型,盛唐诗歌中已可见相应诗例。这些诗例与王士禛“第四字必仄”的规定存在抵牾,却并不违背赵执信所提出的“若第四字平,则第六字必仄以救之”的规则。例如韩愈《陆浑山火和皇甫湜用其韵》等作品,便可作为考察此类声调安排的重要材料。
由此可见,王士禛对于平韵七古声调规则的概括,强调声律上的整饬与规范,具有较强的法度意识;而赵执信则更重视诗歌实际创作中的复杂变化,倾向于在具体诗例中归纳较为灵活的声调规律。二者的差异,既反映了清代诗学内部对于古诗声调问题的不同理解,也显示出古体诗声调研究在由经验判断走向细密辨析过程中的理论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