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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执信在《声调谱》中选取李白、杜甫、韩愈、李商隐及苏轼五位诗人的十三首作品进行分

赵执信在《声调谱》中选取李白、杜甫、韩愈、李商隐及苏轼五位诗人的十三首作品进行分析,在具体考察唐宋古体诗声调结构的基础上,归纳出四项基本规则,并对若干特殊情况作出补充说明。与王士禛《王文简古诗平仄论》相比,赵执信并未完全否定王氏所建立的古诗声调体系,而是在继承其基本原则的同时,依据具体作品调整部分表述,使相关规则更为细密,也更符合古体诗创作的实际情况。
一、平韵七言古诗的声调规则
1. 关于平韵古诗不宜杂用律句的规定
王士禛在论述平韵七言古诗时,将避免混入律诗句式视为一项重要原则。他在《王文简古诗平仄论》中指出,凡是通篇押平声韵的七言古诗,原则上不可夹杂律句,其关键之一在于对句第五字应当使用平声。王氏试图借助这一规定,在声调层面划分古体诗与近体诗的界限,防止七言古诗因过度接近律诗句式而失去古体特征。
赵执信同样重视古诗与律诗在声调结构上的区别。他指出,在由上下两句构成的一联之中,不应使两句同时形成完整的律诗句式,否则便容易与律诗相混。由此可见,赵执信并未简单重复王士禛“古诗不可杂律”的主张,而是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更为具体的限定。
“古诗不可杂律”并非王士禛首创的观念。明代李东阳在《怀麓堂诗话》中已经提出“古不可涉律”的声律原则,强调古体诗应当保持自身的声调特点,不宜受到近体诗格律的过度影响。王士禛继承这一诗学观念,并将其具体运用于平韵七言古诗的分析之中。《然灯记闻》所记王士禛“古诗万不可入律句”的说法,也反映出他对古、律体制界限的高度重视。
然而,从唐宋古体诗的实际创作来看,古诗中偶尔出现律诗句式并不罕见。韩愈《石鼓歌》中的“忆昔初蒙博士征”,其平仄结构为“仄仄平平仄仄平”,属于较为典型的律诗句式。这说明即使在古体名篇中,也很难完全排除律句。正因如此,翁方纲认为王士禛的这一规定过于拘泥,未能充分照顾古诗声调变化的复杂性。
相较而言,赵执信的规定更具包容性。他并不主张古体诗中的每一句都必须避开律诗格式,而是强调上下两句不可同时构成合乎粘对规则的完整律联。换言之,单句偶然呈现律句形式,并不足以改变作品的古体性质;只有当上下句同时符合律诗的平仄关系,并形成相对完整的律联时,才可能造成古、律混淆。
此外,如果上下句虽然分别接近律句,却存在失粘、失对或者其他拗变情形,便不能按照完整的律联看待。赵执信通过这一限定,将“单个律句”与“完整律联”区别开来,也将形式上的局部相似与整体上的体制混同区别开来。这样的处理既维护了古体诗与律诗之间的基本界限,又承认古体诗在实际创作中具有较大的声调自由。
因此,赵执信的观点可以视为对王士禛相关规则的修正和完善。王士禛强调古诗应避免律化,其着眼点在于维护诗体纯正;赵执信则进一步考察诗句之间的组合关系,将判断标准由单句扩展到一联,从而提高了规则的准确性与适用性。这项原则不仅适用于平韵七言古诗,在分析平韵五言古诗时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2. 关于平韵七言古诗对句第五字的声调规定
王士禛在论述平韵七言古诗时,还特别强调对句第五字的声调安排。他认为,通篇押平声韵的七言古诗,对句第五字应当使用平声。这一规定与七言诗句内部的节奏层次密切相关。
七言诗通常可以划分为“二二三”或“四三”等节奏结构。第五字位于后半句的起始位置,是连接前四字与后三字的重要节点。由于句末韵脚已经使用平声,如果第五字也采用适当的平声安排,便可以使句中声调形成舒展而连贯的走势,同时避免对句过度接近某些固定的律诗格式。因此,在王士禛的理论体系中,对句第五字并非普通位置,而是辨别平韵七言古诗声调特征的重要依据。
不过,这一规则不应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作品、所有诗句的绝对要求。古体诗的基本特点在于声调变化较为自由,诗人可以根据语意、节奏和篇章气势调整平仄。王士禛强调第五字用平,主要是从典型声调结构中概括出的常见规律,其目的在于揭示平韵七古与律诗之间的差异,而不是要求创作者机械地逐句套用。
赵执信在接受这一基本认识的同时,更加重视具体诗例之间的差别。他通过分析李白、杜甫、韩愈、李商隐和苏轼等人的作品,注意到声调规则必须与上下句关系、韵脚性质以及全篇节奏结合起来判断。对句第五字是否用平,不能脱离整联结构孤立考察,更不能仅凭一个字的平仄便断定诗句是否合乎古体。
从这一角度看,王士禛的规定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明确指出了对句第五字在平韵七古声调结构中的重要性;赵执信则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实际诗例的辨析,使这一原则由相对概括的理论判断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