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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神容易送神难! 福建福州,一男子谈了个女朋友,女友没有住处,他迫不及待地把女友

请神容易送神难! 福建福州,一男子谈了个女朋友,女友没有住处,他迫不及待地把女友带回家一起住,俩人天天在一起潇洒。可时间一长俩人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又打算分手。这回男子又让女友搬走,但女友还是没住处,就是不搬。男子无奈给了她10万分手费,女子拿钱立马搬走。可没过几天男子觉得亏了,反手把对方告了,说她收钱是不当得利,要她还回来。

说白了,这就是一男的自个儿主动提出给十万让前女友搬走,人家拿钱照办立马腾房,他转头又反悔告对方不当得利想把钱要回去,典型的事后心疼钱想耍赖,输官司纯属活该。

我看这事闹得,真叫请神容易送神难,据说福州这小伙子当初谈恋爱那是相当上头,女朋友没地方住,二话不说就带回家同居,甜甜蜜蜜过了阵子发现性格不合要分手,让女方搬走,人家没住处不肯挪窝。

他怕女的赖在家里影响自己新生活,爽快得很,主动提出给十万块当分手补偿,条件就是人搬走。女方收了钱当天就退房走人,这交易明明两清了,结果男的回头一想十万肉疼得睡不着,觉得自己亏大了,反手就去法院起诉,说女方拿这十万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全额返还。

我看到这操作时差点笑出声,合着好处全让你占,逼人搬走的目的达到了,钱不想出,天下哪有这么美的事?

而且我觉得这男的格局真是小到针眼那么大,你自己主动协商、自愿转账,目的就是换取对方解除同居并搬离,对方也确实履行了搬走的义务,合同性质的自然之债已经履行完毕。

什么叫不当得利?民法典里说得明明白白,得是对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可这十万是你明码标价谈好的分手补偿,有因有果,人家收款有合法依据,压根不构成不当得利。

你现在反悔说当时脑子一热,成年人做成年人的事,签字也好转账也罢,没人拿刀架你脖子上逼你给,那这笔钱就是你权衡利弊后主动付出的代价,完事了又说不算数,这不就是说话跟放屁一样嘛。

再说了,我感觉法院判得一点毛病没有,闽清县法院也认为,案涉十万块是黄某为促使毛某搬离、解除同居关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不存在欺诈胁迫,系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基于情感、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

法律虽不强制你付分手费,但你自愿给了就不能再翻旧账往回要。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处分行为承担后果,自愿给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理和常理。

说穿了,这案子就是在提醒所有人,谈感情归谈感情,动钱的时候想清楚再出手,别到时候事情办完了又心疼钱包去法院碰运气,法官可不陪你玩这种反复无常的游戏。

以上只是我个人对这事的理解与看法,你怎么看?你觉得自愿给完的分手费,反悔去要回这事儿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