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财!”广东广州,一男子刚2.6万/平把房子卖掉,168万房款没捂热乎,肠子就悔青了,他卖完得知,房子不但要拆迁,拆迁补偿竟高达每平60000元,他气的捶胸顿足,立马去找买家,要解除购房合同。买家直接拒绝,男子把买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直接让男子傻眼。网友:愿赌服输!
业主李先生手里这套房空置了许久,前段时间瞅着周边楼市行情一路走低,越放心里越慌,总觉得再攥下去就得砸手里亏更多。琢磨再三,他干脆挂出低价急售,就想早点拿到钱落个安稳。
没隔多久,买家王女士看中了这套房源,双方沟通下来很是顺畅,价格也很快谈拢:单价2.6万元/平,整套房屋总价168万元。从签合同到网签、过户、全款到账,全程走正规流程,没半点纠纷。
拿到钱那会儿,李先生还暗自庆幸,觉得自己反应快,成功躲开了房价下跌的坑。可他万万没想到,自己躲开的不是坑,是个从天而降的巨额馅饼。
过户手续办完还没几天,社区正式公示拆迁改造规划,他刚脱手的这套房子,正好被划入拆迁范围,片区补偿标准明明白白写着:6万元/平米。
对着公告粗略一算,李先生彻底傻了眼——按补偿标准算,这套房能拿近400万,自己168万就给贱卖了,前后硬生生差出两百多万。等于自己亲手把一笔巨款拱手送了人。
这落差换谁都扛不住,李先生悔得连觉都睡不好,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他转头就联系上王女士,提出要解除购房合同,自己全额退还房款,让对方把房子退回来。
王女士当场就回绝了。买房全走的正规流程,合同白纸黑字,房产证都已经更名,交易早就尘埃落定,哪有成交了还往回要的道理?
协商没谈拢,李先生索性一纸诉状把王女士告上法院,觉得自己卖房时完全不知情拆迁规划,属于稀里糊涂吃了亏,要求法院撤销这笔交易。
可最终的判决结果,直接给他浇了一盆冷水。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也不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屋已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所有权已归属王女士,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自然全部归现产权人所有。最终,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都被依法驳回。
这事传开后,网上直接吵成了一片,啥观点都有。
绝大多数网友都站买家:“这就是典型的跌了庆幸卖得早,涨了就想往回要,好处全占完了?真要是房子后续再跌几十万,他会主动给买家补差价吗?契约精神总得讲吧。”
也有网友表示能共情:“说实话,两百多万不是小数目,换谁都得肉疼后悔,心态崩了太正常了。但情绪归情绪,规矩是规矩,确实没道理往回要。”
还有网友补了个现实角度:“其实拆迁规划大多会提前公示,只是很多人不会特意去查。自己没做功课错过信息,总不能让买家为你的疏忽买单吧。”
我倒是觉得,这事说穿了就是交易最基本的准则:盈亏自负。
买房卖房本身就自带不确定性,没人能精准预判未来的行情和政策。李先生当初选择低价急售,是为了规避房价下跌的风险,这个选择是他自己做的,没人逼迫也没人欺瞒。而选择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未来增值、拆迁的收益,这本来就是一体两面的事。
不能好处落到自己头上就理所当然,好处飞走了就想推翻重来,天底下没有这么双标的道理。成年人的选择,终究得自己买单。
法律小贴士
很多人好奇:卖房后才知道要拆迁,真的一点反悔余地都没有吗?
按照《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同时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过户完成后,房屋产权及衍生的全部收益,都归新产权人所有。
除非能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拆迁信息、存在恶意欺诈,否则单纯因自己不知情就想毁约,法律不会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换做是你碰到这种事,会选择认栽,还是会想办法争取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