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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在中国三连胜,胜在哪? 同样的四叶花,在美国、日本被认定为公共装饰元素,谁都

LV在中国三连胜,胜在哪?
同样的四叶花,在美国、日本被认定为公共装饰元素,谁都能用;到了苏州中院,却成了LV的专属符号——哪怕你用的是千年之前的宝相花变体。

法院不看你灵感来自敦煌壁画还是唐代铜镜,只看“看起来像不像LV那个版本”。茉莉奶白的LOGO,花瓣拉长、角度精准、全网铺天盖地,被认定为“主观攀附”。

从法理上说,LV确实赢了,而且赢得在规则之内。

2026年6月29日,苏州中院一审判定茉莉奶白侵权,赔偿1030万元。核心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哪怕你做箱包、我做奶茶,只要图案近似且可能“误导公众”,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院的判断逻辑很简单:第一,LV的四叶花在中国足够有名,是驰名商标;第二,两个图案放在一起,“看起来像”;第三,茉莉奶白大面积使用,可能让消费者产生联想——是不是联名款?是不是有授权?

更致命的是,茉莉奶白在2024年3月就开始申请相关图形商标,连续被驳回,理由就是与LV在先商标近似。明知注册不了,还往全国2400多家门店铺开,被认定“主观攀附”,判赔千万,在法理上说得通。

可舆论场上炸了锅,因为大家看的是另一层东西。

南京博物院藏新石器时代陶钵上的柿蒂纹、敦煌壁画里的唐代宝相花、苏州园林地砖上的四瓣花纹——老祖宗用了一千多年的东西,怎么LV注册了,别人就不能用了?

律师的解释是,传统纹样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借鉴;但LV的商标不是直接照搬原始纹样,而是经过“独创性二次设计”,已形成独立商标权。法院审商标侵权,只看两点:图形视觉上是否近似、使用行为是否造成混淆。“宝相花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成立。

这话法律上没错,可感情上让人不舒服的地方恰恰就在这儿。

一个1896年诞生的图案,灵感来源之一是东方传统纹样,注册成商标后反过来围剿本土品牌。美国、日本的法院认定它为公共装饰元素,谁都能用;到了苏州中院,成了LV的专属符号。法律标准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出现了温差,这种温差本身,就是舆论争议的燃料。

这桩案子真正的矛盾点,不是“茉莉奶白该不该赔”,而是“公共文化元素能不能被垄断”。

如果四瓣花能被独占,那下一个被独占的是什么?是柿蒂纹,还是莲花纹?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而不是“元素本身”。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边界有时候模糊得让人看不懂。律师也承认,这种案子“法理上站得住,情理上不好接受”。

LV赢了官司,可它赢得越多,那朵四瓣花在普通人心里的“高端感”就越打折。

当一个符号开始频繁出现在法院判决书和网友段子里,它就不再只是“奢侈品图腾”了,它同时也是一个公共话题。法律能划定边界,但边界之外,民意有自己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