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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次骚扰女童被扇耳光索赔36万#【男子酒后3次骚扰女童,被女童父亲扇耳光、
#男子3次骚扰女童被扇耳光索赔36万#【男子酒后3次骚扰女童,被女童父亲扇耳光、推倒受伤后索赔36万元;法院驳回:正当防卫】#男子骚扰女童遭扇耳光起诉被驳#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关于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及适用的参考案例:张某文诉刘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显示,2023年6月23日0时19分至23分左右,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11岁)、侄女邓某某(11岁)在某小区相邻街边路口等待刘某丙(刘某甲姐姐)时,饮酒后的张某文对刘某乙、邓某某进行言语骚扰,要求二人陪其去喝酒、唱歌。刘某乙、邓某某告知其是未成年人后,张某文没有停止,并称可以出钱。刘某乙、邓某某拒绝并走到街边门市躲避,张某文离开。6月23日0时24分至26分左右,刘某乙、邓某某与刘某丙会合,张某文出现在小区外快递柜处,对刘某乙、邓某某再次进行骚扰并伸手触碰刘某乙,刘某丙与张某文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文威胁要喊人打刘某丙。此时从旁路过的行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护送刘某乙三人回家,张某文迅即离开并走入小区。随后,刘某丙致电刘某甲讲述前因后果,要刘某甲下楼接孩子。6月23日0时28分40秒左右,张某文在小区内部道路出现,继续骚扰刘某乙三人,三人躲闪,刘某丙伸手阻挡。此时,下楼的刘某甲见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并推了其一下,张某文与刘某甲发生扭打,刘某甲将张某文推倒在地后报警。张某文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该伤情系既往伤与刘某甲的行为共同作用形成,二者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张某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经审理认定,张某文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刘某甲辩称:其在情急之下出手制止,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5年3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文提起上诉。2025年5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店门口放熊猫摆件被索赔10万#【成都一店主花2000元网购熊猫摆件,却因版
#女子店门口放熊猫摆件被索赔10万#【成都一店主花2000元网购熊猫摆件,却因版权被起诉索赔10万元,“他们应去告生产厂家,为什么要来告我?”;此事并非个例,律师详解】#律师详解店门口放熊猫摆件被索赔#近日,四川成都一家甜品店因门口摆放的熊猫摆件被起诉索赔10万元。甜品店老板发文后引发网友热议。“我是在正规平台上买的熊猫摆件,花了我2000块钱,结果被告了,对方要赔10万。”甜品店老板小林(化名)说起这件事,语气里还带着无奈。对方的理由是版权问题。日前,潮新闻记者联系上小林。小林这家甜品店开业已一年多。开店时,她在一家店铺选中一款1.2米高的熊猫雕塑摆件,“在网上逛的时候看到,觉得可以,买回来才发现太大了,店里放不下,就只能放门口。”小林回忆,当时购买时商品页面没有任何提示,店家也没说明这个摆件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如果他们提示了,我就不可能买。”前段时间,突然收到一张传票,一家北京的公司把她告了。对方称,小林店门口的熊猫摆件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并出示了一组熊猫美术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证书。“对方最初要求我赔偿10万元。”“我看了一下,我买的这个熊猫,跟他们画的那个熊猫还是有点不一样的。”小林说。4月22日,该案开庭。小林回忆,庭审时对方律师说了一些专业名词,她听不太懂,但她坚持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侵权。“我是正规平台买的,有购买记录。收到通知后也立刻把熊猫撤掉了。我真的不知道熊猫还有‘主人’。”据她介绍,对方在庭审中一度将索赔金额从10万元降到1万多元,后来又提出要求小林承担他们5000多元的差旅费。小林都没有接受。“法官当时也说了,他们应该去告生产厂家,为什么要来告我?”小林对此特别不理解,因此她也拒绝和解,“最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让双方等待通知。”小林透露,对方公司应该曾来过她店里拍照取证,但她没有注意到。在相关平台上,小林查到这家公司涉及的类似纠纷案件不少。“我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知道我买了这个熊猫的,他们在北京,我在成都。”小林表示,接下来只能等结果,将这件事发布在网络,也是想提醒同行小伙伴,注意侵权问题。“我们挣点小钱也不容易,一年都挣不到10万块。”记者搜索发现,小林遇到的事情并非个例。2025年3月,有媒体报道,河南开封的潘先生开了一家民宿,因前台有个空位,便在网上花3000多元买了一个小熊摆件,没想到也收到了法院传票,原告方索赔3.8万元。当时潘先生同样充满疑惑:要告也是告商家,为什么要告消费者?该案原告公司则表示“摆在经营场所侵犯了我们展览权”,小熊摆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民宿老板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如果接受三四千元和解,可以撤诉”。为此,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体系解释,如果使用者能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付建也提到,如果公司方能够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底稿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复制该雕塑作品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未经同意复制他人作品已经构成侵权,而购买该复制件进行展览同样属于侵权。”他表示,小林将雕塑用于甜品店门口展示属于商业性使用,但是从网上购入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无法查明雕塑品是否为复制件,主观上虽没有侵权故意但客观上存在侵权事实,其需要停止侵权,不再用作甜品店展示,消除影响。“小林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经营者为第三人。”(潮新闻记者李沐子)
“良心不痛吗?”青海,一名女子和闺蜜约好去泡温泉解乏,她怎么也想不到,一次好心的
“良心不痛吗?”青海,一名女子和闺蜜约好去泡温泉解乏,她怎么也想不到,一次好心的救人举动,最后竟会让自己落得个有苦难言的下场,当时她正坐在池边玩手机,突然听见扑通一声,转头就看见一个2岁的孩子掉进了水里,女子来不及多想扔下东西就跳下去救人,等把孩子安全交到家长手里,才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泡坏开不了机。更让她心寒的是,孩子家长和温泉馆竟开始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为她的损失负责。当天馆里人不少,很多家长都带着孩子来玩,就在大家各自享受的时候,意外突然发生了,一个两岁多的小男孩不知道什么时候脱离了家长的视线,独自在温泉池边走来走去,池边的地面因为常年沾水本来就滑,小孩子脚步又不稳,没走几步就脚下一滑,直直地一头栽进了池子里。池水的深度远超这个两岁孩子的身高,他掉进去之后根本站不起来,只能在水里胡乱扑腾,小脑袋一会儿沉下去一会儿勉强露出来,连哭喊声都发不出来,周围的人大多还没反应过来,眼看孩子就要沉下去了,就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这位女子第一个发现了险情。她没有半分犹豫,既没来得及掏出兜里的手机,也没顾得上脱鞋,直接纵身跳进了水里,整个救人过程干脆利落,前后只用了十秒钟,她就把已经呛了水的孩子稳稳地抱上了岸,孩子只是受了点惊吓,身体没有大碍,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可等女子安顿好孩子,回过神来才发现,自己刚买不久的手机已经被池水彻底浸透了,她赶紧把手机拿出来擦干,可不管怎么按,屏幕都是黑的。后来她拿着手机去了好几家维修店,检修人员都告诉她,主板已经彻底烧坏了,没有任何修复的可能,几千块钱的手机直接报废了。说实话,换做是谁遇到这种事,心里都会有点不舒服,女子从来没有奢求过什么重金答谢,她只是觉得,自己为了救别人的孩子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对方至少应该承担这份责任。于是她先找到了孩子的父母,希望他们能赔偿自己的手机。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彻底刷新了所有人的认知,孩子的父母不仅没有一句真心的感谢,反而态度极其冷漠,一口咬定这件事跟他们没关系,他们说意外是在温泉馆里发生的,场馆没有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安全措施也不到位,所以女子应该去找温泉馆索赔,他们一分钱都不会出。女子心里虽然委屈,但还是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温泉馆的工作人员,没想到温泉馆的说法更让人心寒,他们说救人是女子自愿的行为,场馆没有强迫她这么做,而且孩子落水的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损失应该由孩子的父母来承担。就这样,孩子家长和温泉馆开始了无休止的踢皮球游戏,你推给我,我推给你,谁都不愿意为好心人的损失买单,从5月1日事发到5月15日媒体曝光,整整半个月的时间,双方就这么僵持着,别说赔偿了,就连一句真诚的“谢谢”都没有。女子彻底傻眼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冒着危险救了别人的孩子,到头来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感谢,反而要自己承担几千块钱的损失。难道见义勇为就活该吃亏吗?难道好人就只能默默忍受这种委屈吗?这件事被发到网上之后,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都炸了锅,纷纷指责这对家长“亏先人”,说他们连最基本的感恩之心都没有,这样的家长怎么能教育好孩子?还有网友说这家温泉馆也太没有担当了,顾客在你们的场馆里遇到危险,你们不仅不提供帮助,反而推卸责任,这样的场馆迟早要倒闭。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这件事的责任划分非常明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这个案件中,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孩子落水,他们是当然的侵权人。而女子为了救孩子导致手机损坏,有权要求侵权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温泉馆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说白了,法律早就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可偏偏有些人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无视法律规定,也无视做人的基本道德,他们觉得别人的善意是理所当然的,觉得自己占了便宜就是赚了,却不知道这样做寒了多少好人的心。我们常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正能量的体现,可如果每一个见义勇为的人都要为自己的善举付出代价,都要面对这样的推诿和冷漠,那以后还有谁敢挺身而出?还有谁敢在别人遇到危险的时候伸出援手?这件事给我们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我们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能让善良被辜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给这位好心的女子一个公道,也希望所有的人都能明白,感恩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只有当好人得到好报,当善良被善待,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开门杀事故赔偿有司法解释了#【新华社权威快报|“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
#开门杀事故赔偿有司法解释了#【新华社权威快报|“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明确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保障#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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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方抵制AI侵权杨洋工作室抵制AI侵权声明为了保护杨洋及其团队的合法权益,我们再次强调打击无授权AI生成内容的重要性,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