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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47岁男子在工地意外坠亡,留下存款和赔偿款加起来超百万,却无人继承,男

四川德阳,47岁男子在工地意外坠亡,留下存款和赔偿款加起来超百万,却无人继承,男子没有结婚,没老婆没孩子,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和姐姐更是在40多年前就已失联,把他养大的伯伯还不在继承范围内,这笔钱至今没找到合适的继承人。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法治进行时

唐启勇是一名建筑工人,2015年7月31日,他像往常一样在高处绑钢筋,却意外从高空跌落,虽然及时送医,但人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提起唐启勇,所有人对他的印象都高度一致,“是个老实本分的人”。

所有人都说他不善言谈,只知道埋头干活。这么多年下来,已经攒了20多万的养老钱,只可惜,还没享受到,人就这样没了。

唐启勇去世后,公司第一时间找人联系他的家属,可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唐启年竟然没有一个能联系上的亲人。

他一辈子没结婚,所以没老婆没孩子,父亲早在多年前就已去世,母亲邹世英和姐姐唐小玲也在唐启年小时候陆续失联,至今下落不明。

唐启勇的死亡赔偿金加上生前存款超过100多万,可却找不到法定的继承人。

建筑公司本可以走完流程了事,但负责人王先生却没有这么做,他觉得唐启勇兢兢业业这么多年,肯定是把钱交到亲属手上,这事才算正式了结,也算对唐启勇有一个交代。

为了找寻唐启勇的母亲和姐姐,建筑公司五次走进唐启勇的家乡,进行询问和查找。

很快一条线索浮出水面,邹世英的侄子表示姑姑曾在定州短暂定居过,他也去找过,只不过那时候通讯也不发达,所以找了一年没找到人他就回来了。

很快,公司又根据这条线索杀到了河北,在那里,他们拼凑出邹世英当年的行动轨迹。

上个世纪80年代邹世英抛弃唐启勇和唐小玲离家出走,而后和定州的一位男子王运良在一起生活,并生下了另一个儿子王建,王建1岁半的时候,邹世英又回到四川老家,将唐小玲接走,而后再也没回四川,也没回定州。

邹世英曾给王运良写过信,表示让他再找一个,那封信上盖着河北易县的邮戳,侄子也透露,邹世英在定州生活的时候改过名字,熟悉她的人都叫她“邹洁”。

可仅凭一个邮戳和未确认的名字,在全国范围内找到一个消失近四十年的两名女性,根本就是大海捞针。

公司最后联系到了唐启勇同父异母的弟弟王建,王建义正言辞地拒绝了,他表示他从记事起,就对母亲没有印象,更别提母亲之前的孩子了,这笔钱跟他没啥关系,给他他也不会要。
而拉扯唐启勇长大的伯伯还不在集成范围内。

建筑公司也陷入了两难境地,那么,这笔钱到底该归属于谁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笔钱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唐启勇的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可唐启勇没有结婚,亦没有配偶和子女,父亲早在多年去世。

所以母亲和姐姐均是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赔偿金,只不过两人均属于失联状态,所以导致案件无法推进。

同母异父的弟弟王建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因为不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生死,不能轻易断定第一顺序人属于“无法继承”的状态,所以王建无法领取。

再加上,如果想证明王建是邹世英的儿子,也是一件难事,没有户籍记录,也没有照片,所以这笔钱的确如他所说,不属于他。

而养大唐启勇的伯伯在法律上属于旁系亲属,依据以上法律,旁系亲属并没有在法律的继承范围内。

现在这笔钱,是亲戚蠢蠢欲动,但不够继承资格,直系亲属可以拿到,却找不到人。

如果一直找不到人,这笔钱该怎么处置呢?

《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也就是说,如果还找不到人,建筑公司的人可向院方申请宣告邹世英和唐小玲已经去世,如果院方做出判决,那么两人将不再属于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如果院方判定邹世英和唐小玲已不在人世,那么唐启勇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只有活着的时候留下的钱才被称作遗产,也就是说,唐启勇攒下的20多万才被称作遗产,赔偿金并不属于。

那笔赔偿金的去向至今没有法律条文可参考,赔偿金可能会一直僵持在“无人可领”的局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