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13岁的女孩,被一名55岁的老师猥亵,长达三分钟。事发第二天,涉事老师依旧正常在校上课,直至第五天,学校才作出停职处理。案件报警处理后,该老师仅被处以五天行政拘留。
女孩尚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遭遇猥亵本应依法从重处罚,标准拘留时长应为十至十五天。也正因处罚尺度与法律标准存在偏差,家长始终难以认同,目前事件仍在调查跟进,家长静待公正的最终结果。
这件事发生在2026年6月10日,13岁的小林当天嗓子有点不舒服,说话很困难。
当时授课的是朱某香老师,这位老教师已经55岁,再过几年就要退休。
小林平时十分尊敬、信任这位老师,身体难受便想向他求助,希望对方带自己去校医室,或是帮忙给自己妈妈打电话。
可朱某香语气温和地告诉她,只是小毛病不用就医,等下课给她买奶茶,喝完嗓子就能好转。
小林只觉得这位老师心肠好,庆幸自己找对了人。
于是安心上完课,下课后朱某香主动找到小林,说带她去买奶茶。
可老师并没有带她外出,反倒把小林带进了教具室。
小林还没反应过来,朱某香就关上了房门,她心里顿时紧张,隐约察觉到对方不怀好意。
她刚想找借口离开,朱某香一把拉住她,安抚道别紧张,我帮你检查一下,看看喉咙有没有肿。
小林稍稍放下防备,张开嘴配合检查,谁知对方趁机触碰小林的胸部和大腿私密处。
小林瞬间惊慌失措,想要挣脱逃跑,可老师手劲很大,她想呼救,嗓子肿痛又发不出声音。
就这样,小林被朱某香控制,遭受了长达三分钟的猥亵。
事发之后,朱某香照常去上课。小林想和同学倾诉,又拿不出证据;想联系家长,也没有办法,只能偷偷抹眼泪。
好不容易等到放学,见到妈妈的瞬间,她忍不住抱着母亲痛哭,把教具室里发生的全部经过告诉了妈妈。
母亲又气又心疼,当即带着孩子赶到学校,要求校方严惩涉事老师。
学校领导不敢轻易下定论,认为不能只听信孩子单方面的说辞,所以当时没有作出任何处罚。
事发第二天,朱某香依旧正常上课,这件事让家长格外不满。
自家孩子受了这么大的伤害,施暴者却毫不受影响,家长当即选择报警。
民警接警后调取教具室监控,完整还原了整件事的经过,随后将朱某香带走,最终只处以行政拘留五天。
之后家长一直关注朱某香的在校情况,发现学校迟迟没有处置,直到事发第五天才通知家长,对朱某香作出停职处理。
家长认为校方不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孩子已经因为这件事患上抑郁,学校却拖延多日才停职老师,难以让人接受。
除此之外,家长对处罚力度也心存异议。
原先家长并不懂相关法律,经历此事后查阅法条、咨询专业人士才知晓,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只拘留五天明显不符合法律标准。
后来有媒体关注到本案,尝试联系学校核实情况,彼时学校已经放假,门卫称值班名册里已无朱某香。
辖区派出所出于办案保密规定,不便对外详述案情,告知媒体采访需向公安分局报备审批。
家长一直在等候最终处置结论。
很多人不解,为何家长对五天的拘留处罚始终无法释怀?
原因很简单:法律的裁量,自有法定边界,不该随意降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明文重点保护的群体,属于法定从重情形。
按照法条最低标准,也应当处以十日以上拘留。
仅五日的处罚,已经低于法律划定的最低底线,属于明显的处罚适配不当。
其次,教师这一特殊身份,自带更高的责任与约束。
师生关系,是基于信赖建立的特殊关系。
孩子因身体不适求助师长,源于最纯粹的敬畏与信任。
教师本应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守护者,可本案中,从业者利用身份便利、利用封闭空间、利用孩子的无助,辜负了职业使命,也践踏了孩童的信任。
法理的通透,往往藏在朴素的认知里。
第一,弱者的信赖,不能成为成年人突破底线的契机。
孩子的单纯、乖巧、求助,不是可以被肆意消耗的软肋。
第二,程序走完,不代表结果公允。
合法的流程,必须匹配合法的处罚尺度,底线失守,就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松弛。
第三,身居讲台者,犯错的代价本应更高,而非更低。
教书育人的身份,赋予了体面,更赋予了责任。
普通人的过错是个人失德,教师的失德,会摧毁孩子对校园、对善意、对师长的全部认知。
法律从来不是为了宣泄情绪,而是为了守住底线。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薄弱,最需要法律、学校、公权力的倾斜守护。
从轻的姑息,看似宽容,实则是对受害孩童的二次消耗。
真正的法治温度,是让弱小被庇护,让失职被追责,让信任不被辜负。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青稞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