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苏,一61岁女子,晚上9点骑电摩车,直接撞树上身亡,人摔进水沟当场身亡,家属一口咬定,路面有个宽20厘米,深5厘米的坑,是路面坑洼不平,跟相关部门索赔150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晚上9点多,江苏一名61岁的女子骑着电摩出门,没留神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树上。
不幸的是,她整个人摔进旁边的水沟里,当场就没了生命迹象。
事发之后,家属调看现场,发现出事的那段路面上,有个20厘米宽、5厘米深的坑。
家属一口咬定,是这个坑洼没及时修补,再加上照明不好,才导致女子出事,转头就把负责道路管养的相关部门告上了法院,一口气索赔150万。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这名女子骑的电摩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她本身没有对应的驾驶资质,属于无证上路。
再加上事发时段,视线条件不算特别差,她骑行时没有尽到足够的观察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所以要承担九成的责任。
而相关部门,没能及时发现并修补这个路面坑洼,没完全尽到日常维护的职责,存在一定疏漏。
最终判定承担一成责任,总共赔偿家属15万元。
类似的实案例里,有位男子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路上撞上一处,没设置警示的路面凹陷摔倒受伤。
他起诉道路管理方索赔80多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男子无证驾驶且没佩戴安全头盔,是事故主要诱因,自行承担85%责任,管理方未及时排查隐患承担15%责任,仅需赔偿10多万元。
骑车上路自己得先守规矩,无证开机动车,本身就把自己和旁人都置于危险里。
不能一出事,就全赖路没修好。
道路管养有疏漏该担责,但绝不是只要路上有坑,所有损失都得公家兜着,责任划分,从来都是看谁的行为对出事影响最大,不是谁闹得凶谁占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放到这类案子里,骑手无证驾驶、没谨慎观察的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极大,自然要担主责。
管理方没及时养护的过错作用较小,只需承担对应比例的次要责任,完全符合权责匹配的原则。
道路安全从来不是“管理方单方面兜底的责任”,而是骑行者自身合规义务,和公共道路管养责任的双向绑定。
很多人默认“路有问题就该全赔”,却忽略了骑手作为交通参与的第一责任人,无证上路、疏忽观察这些自身过错,才是绝大多数单方事故的核心诱因。
公共道路的管养,不可能做到零瑕疵,要求管理方为每一起违规骑行的意外全额买单,本质上是让全体纳税人为个人的违法疏忽兜底。
这反而会变相弱化大家的上路安全意识。
只有把责任划分和各自的行为过错严格绑定,既不纵容管理方的疏漏,也不让违规者把自身责任全转嫁出去,才能倒逼两头都绷紧安全弦。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闻夜航2026-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