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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智的选择。”香港,45岁女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又再婚了

“明智的选择。”香港,45岁女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又再婚了,有一个弟弟在上海成家,女子有一个心结,万一自己有什么意外,她不想把自己的遗产留给不相干的人,于是她为自己立下了遗嘱,对所有的身后事做了交代。

这个念头在女子脑子里转了好几年了,但真正让她下决心的,是前不久发生在朋友家的一件事。

朋友的父亲去世前没立遗嘱,留下一栋楼,现在她们兄弟姐妹几个为了办过户,各种手续跑断了腿,部门都不知道跑了多少个。

她看在眼里,心里更觉得这事不能再拖了。

女子今年45岁,香港身份,常年在港深两地跑,名下资产加起来大概有3000多万。

没结过婚,也没孩子,母亲走得早,父亲后来再婚了,有了新的家庭。

她还有个弟弟,从小跟她感情就好,现在一家人在上海定居,离得远。

她心里一直有个结,万一自己哪天出了什么意外,这些财产怎么办?她不想因为父亲再婚的关系,自己辛苦攒下的东西最后落到那些跟她没什么血缘关系的人手里。

所以今年她走进了中华遗嘱库在广州的一个服务点。

工作人员跟她聊了很久,把她的情况摸得清清楚楚。

她说得很直接,父亲毕竟是最亲的人,肯定要留一份给他养老,算是尽女儿最后的心意。

弟弟那边,虽然人不在身边,但弟媳人好,侄子侄女也乖巧,她也想照顾到。

遗嘱里,她把名下这些资产的分配方式写得很明白,哪些给父亲,哪些留给弟弟一家,都安排好了。

她考虑的还不光是钱给谁的问题。

她一个人惯了,年纪渐长,心里其实有点发虚。

万一以后生了大病,躺在医院里不能动了,谁来替她签字做医疗决定?谁来监督别人是不是真的把她照顾好了?

父亲年纪大了指望不上,弟弟在上海也有自己的家要顾。

工作人员跟她提到了“意定监护”这回事,意思是她可以提前书面指定一个人或者一家机构,在她失去自理能力的时候替她拿主意。

她觉得这个靠谱,就指定了一家专业机构做她的监护人,同时让侄子和弟媳做监督人,这样两边都能盯着,算是给自己上了道双保险。

她还想到自己香港身份的事,如果没安排好,以后家人要继承内地的财产,光是身份认定、亲属关系证明这些,就得在两地之间来回折腾。

她干脆把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材料都提前存了一份在遗嘱库,想着以后能省点麻烦,别让弟弟他们为了这些事跑断腿。

整个事情办下来,她心里那块石头算是落了地。她知道自己把身后事都交代清楚了,钱给了想给的人,老了也有人管,不用因为什么法定继承的顺序,让父亲再婚后的那些人占了便宜。

一个中年单身女性,靠自己打拼攒下3000多万的家底,没结婚没孩子,母亲不在了,父亲再婚有了新家庭,唯一的亲弟弟在上海。

她怕自己万一出事,钱落到后妈那帮人手里,于是去立了遗嘱、搞了意定监护,把身后事安排得明明白白。

这事做得明智在哪儿?

第一,她没犯“拖”的毛病,朋友家为争遗产跑断腿的事给她提了醒,立遗嘱这事儿不能等,真到了躺医院不能动那天,想立也立不了了。

第二,她把问题想得比“分钱”更深,钱给谁是一回事,万一自己失能失智了,谁替她签字、谁监督照顾质量,她找了专业机构做监护人,侄子弟媳监督,相当于给自己上了双保险。

这就是《民法典》第33条“意定监护”的落地用法——自己清醒的时候把监护人定好,比到时候让法定监护人按顺序来要靠谱得多。

第三,她注意到了香港身份这个麻烦点,香港居民继承内地财产,如果遗嘱没安排好,光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认定就能在两地折腾死人,她把材料提前存好,省得弟弟到时候跑断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她立遗嘱,就是依据这条,用“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则,排除了父亲再婚后的继母等人按法定顺序继承的可能,把财产按自己意愿给了父亲和弟弟一家。

意定监护则依据第三十三条,让她提前书面指定监护人,解决了失能后无人替她做主的问题。

内容来源于: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