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陶先生的父母前段时间出门旅了趟游,一回来就管他要30多万补房款,甚至还把他奶奶的私房钱都给花光了,陶先生惊吓连连,带着母亲想要把房子给退了,却被告知签了合同钱不能退,要么补钱,要么已经支付的33万也打水漂了!
今年五一假期,陶先生的父母去参加了一个名为康养活动的旅行团,地点是山东烟台,这场活动的名额是陶先生母亲的一位朋友推荐给她的。
正式开始旅行前,陶母被拉去填了张表,说是填表,但陶母一眼就能看出来这是购房协议,还要交定金,于是就问他们,不是说好的去玩吗?怎么还要买房呢!
当时在场的人员告诉她,这只是一个流程,走个形式而已,他们的最终目的还是去玩儿,如果陶母不打算买房,这钱是随时可以退的。
陶母想着来都来了,又是朋友介绍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就签了字,交了一万块钱,拿了一张收据。
收据上面写着:一万抵三万,不购回来后十个工作日内可退回!
等到了烟台,领头人不停地讲述当地多么多么的好,陶母被忽悠的稀里糊涂,又交了好几笔钱款,加起来有几十万了。
行程结束,回到宁波,对方告知陶母要签过别的协议,可以去和经理谈优惠,但是不能告诉子女,可以给他们一个惊喜。
然而陶母花完自己身上所有的钱后,还把婆婆的私房钱也贴进去了,也没付完房款,就只能找儿子要钱,这才东窗事发了!
陶先生看着陶母给他的预售协议书,上面标注着60多平的房子,报价一万多一平,陶母已经付过33万的钱了,还差一半。
陶先生连忙联系在烟台那边的同学,了解到当地的正常房价大概在2千~3千的范围,陶先生得知这个结果简直要两眼一黑。
陶先生说,自己早就给母亲在宁波买好了养老的房子,不懂母亲怎么突然跑到那么远去买套房,还把奶奶的钱都花光了!
可当陶先生试图带母亲去把房子退了,把钱拿回来时,却被告诉钱退不了,一切要按协议书上写着的来。
于是细看之下,见购房协议书上竟写着,购房者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剩余款项,逾期则被视为放弃购房,房子默认回收继续出售,所有钱款均不退还,且不需要通知购房者。
这不是妥妥的霸王条款吗!
陶先生私下协商解决无果,无奈只好找上调解员,想着如果经过调解对方能把钱退回最好,如果不能他就走法律程序把钱给要回来。
之后,调解员带着陶先生来到陶母签订合同书的地方调查,拿到了对方负责人的电话,在交谈此事的过程中,对方负责人称这场活动从头到尾都是看房活动。
负责人说,所谓康养社区活动,只是一个噱头,实际就是把人吸引过来看房的,还说这东西不止在宁波有,全国各地都有。
调解员闻言想进一步打探消息,突然被门店内的员工打断,负责人意识到打电话的不是普通人,知道了他们的身份后,表示拒绝采访,随后挂断电话。
之后,调解员在正规的房屋出售平台上查看涉事方的房源出售信息,却发现对方压根就没挂售,而且同地段的房价也不过4千多~6千多,可以初步断定这是一起专门针对中老年人的购房骗局。
目前,陶先生已经带着陶母去烟台当地反映此事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陶母所签下的协议书中,存在“签合同后概不退钱”这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可依据该条款主张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民法典》合同效力相关条款,可撤销合同情形:如果陶先生父母是在被欺诈、误导,或是因自身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合同,可以依据以下法条主张撤销合同,撤销后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