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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女子在美容院洗脸时,花31997元买的24克的金项链不慎掉进水池里,查

河南郑州,女子在美容院洗脸时,花31997元买的24克的金项链不慎掉进水池里,查监控,被一女顾客捡走,她还用一张纸巾包了起来。女子委托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女顾客,结果,对方称:捡到后,看着不像金的,就扔了。并放话如果女子不信,可以走法律程序。


5月16号下午,谭女士去常去的美容院做护肤,洗脸的时候没注意,项链滑掉进了洗手池里,她当时完全没察觉,做完项目就直接回了家。

等反应过来项链丢了,她赶紧回美容院调监控,这才发现项链被当天的另一位女顾客捡走了。

这条金项链是谭女士前些年攒着钱买的,总价18万多,其中一条金项链重23.7克,算上手工费一共花了近3.2万元,平时她一直贴身戴着,宝贝得不行。

她回家发现金项链丢了,心急如焚,急忙跑回去找。

监控里看得明明白白,那位女顾客拿起项链翻来覆去看了好半天,还特意抽了张面巾纸仔细包好,揣进了自己包里,动作一气呵成,半点儿没有要找失主或者交给店员的意思。

谭女士赶紧托美容院的人联系对方,哪知道对方直接来了句“我以为是假的,早就扔垃圾桶了”。

谭女士心凉了半截……

后续谭女士再调监控,确实看到她之后扔了一团白色的东西进垃圾桶。她想不明白那女的捡起东西为啥要扔掉?

不过,谭女士说,她不确定顾客扔的是不是自己的金项链?

可美容院第二天一早,就仔仔细细翻遍了所有垃圾桶,连项链的影子都没见着。

现在捡东西的女子一口咬定当时以为捡到的是假货,没有放回原处,但自己以为是假的就扔了。

还放话让谭女士不信,就走法律程序。

谭女士实在没办法,只能先报了警,打算接下来走法律途径,这事现在算是僵在了半路上。

这事的核心冲突说白了就是,捡了东西扔了到底要不要赔?

捡东西的女子觉得自己没把项链藏起来占为己有,扔了就不用担责,还拿“以为是假货”当挡箭牌。

但谭女士的损失是实打实的,而且监控清清楚楚拍到对方捡走项链,事后垃圾桶里也找不到东西,谁也没法证明她扔的真的是项链,也没人能认同“看着像假的就随便扔”的逻辑。

一方说自己没占便宜,另一方平白无故损失几万块,两方各执一词。

核心争议就是拾得人有没有尽到保管义务,丢弃行为到底是无心之失还是故意甩锅,责任该怎么算?

这事放到法律层面其实一点都不复杂,说白了捡东西不是“谁捡到就是谁的”,反而自带了责任。

你捡到别人落下的东西,要么还给人家,要么交给派出所、店家这类相关方,不能随随便便处理。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捡项链的女子说以为是假货就扔了,这根本站不住脚——你既然捡了,就有起码的保管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哪怕女顾客真觉得是假的,要么交给美容院前台,要么扔之前留个证据,总不能你说扔了就完事了,所有损失让失主自己扛。

现在美容院翻遍垃圾桶都没找到项链。

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她根本没扔,就是想把东西昧下来,谎称扔了,这种情况要是坐实了,把别人价值3万的遗忘物占为己有,还可能涉嫌侵占罪,不光要赔钱,严重的还得负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她真扔了,那也是她自己重大过失导致东西没了,一样得全额赔给谭女士,不能拿“以为是假的”当免责的借口,毕竟没人让你随便处置别人的东西。

退一步说,哪怕项链真的是假货,只要是别人的遗失物,拾得人也没权利随便扔,该还还是得还。

现在谭女士走法律程序,只要能拿出项链的购买凭证、监控录像这些证据,大概率能挽回损失。

捡东西的人原本是举手之劳,及时还给失主,如果非要耍小聪明,最后可能赔了钱还落个坏名声,实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