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为寻求刺激,专门在公共场所找独行女子,站在其面前,然后突然裸露下体,看到女性吃惊害怕的样子,他很满足。他也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出来后,他屡教不改,还把魔爪伸向了未成年,在学生上下学路上,趁女童不注意,突然露出下体,给未成年带来极大心理伤害,这回他被判两年六个月。
王某,就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案发地在湖南衡阳。从案件记录来看,王某长期在清晨和傍晚出没,专挑人流稀少的路段和公园角落下手。
王某第一次真正付出代价,是被一名胆大的女性当街拦住,高声呼救,路人越聚越多,警察赶到时现场人证已然齐全,王某被当场带走,行政拘留数日。
拘留结束出来后,王某没有收手,反而给自己做了一番分析:对成年女性下手风险太高,容易被围住,容易报警,脱不了身。于是王某开始把目光转向学校周边,提前踩好路段,等上下学的高峰人流散去,专门挑那些单独行走的大龄女童。
王某内心的逻辑,并不复杂。王某认定孩子处在似懂非懂的年纪,遇到这种事,多半又羞又怕,羞于开口,不会主动跟家长或老师说。不仅如此,王某还觉得,就算孩子事后想起来,也多半不知道该怎么描述,更不知道这件事可以报警、可以追究。
这套算计说明,王某的目标转移根本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风险核算之后的主动选择,背后的恶意比起最初已经深了一层。可王某始终没想清楚一件事——孩子的世界,远没有王某以为的那么封闭。
要理清王某最终被判猥亵儿童罪的法律脉络,就必须往前追溯这个罪名的来历。1979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其中第160条设有"流氓罪",将聚众斗殴、侮辱妇女、猥亵行为等种类迥异的行为统统归入同一条文处置。
法学界给这个罪名起了个形象的说法,叫"口袋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边界模糊,罪与非罪全靠司法者自行裁量。这种状况持续了将近二十年。
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自当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流氓罪"就此从条文里彻底消失。修订后的刑法第237条专门设立了"猥亵儿童罪",明确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从重处罚,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儿童第一次作为需要刑法特别保护的群体,被单独写进条文,这是立法层面的一次重要转变。
有了罪名,实践中还有一道长期悬而未决的门槛:猥亵,一定要有身体接触吗?当面裸露,没有触碰,到底算不算?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长期存在明显分歧。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认定猥亵儿童罪,不以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为前提。
只要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在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面前故意裸露生殖器官,即可依法认定。这份文件的出台,让"没有碰人就不算猥亵"的辩解彻底站不住脚,也让王某的非接触裸露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再无模糊余地。
正如鲁迅在《狂人日记》结尾留下的那声呐喊——"救救孩子"——这不仅是一句文学感叹,放在今天的法律现实里,它更像是一道一直在等待被认真对待的命题。
王某案中还有一处值得细看的对比。王某早期对成年女性的露淫行为,当时只受到行政处罚,没有进入刑事程序,原因在于1997年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的保护对象是"妇女",且要求行为人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单纯的非接触裸露达不到入罪标准。
这一漏洞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得以填补,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款犯罪对象由"妇女"正式扩大为"他人",将更多群体纳入保护范围。
相比之下,针对十四周岁以下儿童的猥亵条款,自1997年设立之初便无性别限制,也不要求强制手段,成年人与儿童在法律上的入罪门槛截然不同。王某从被行政拘留数日到最终被判有期徒刑,法律上的那道分界线,就横在这里。
终究,还是有个孩子鼓起了勇气,把这件事说给了家里人听。家长报警,线索一旦串联起来,此前多起案件的轮廓便清晰了。王某随即落网,等待王某的,是猥亵儿童罪的正式指控,和法庭上那份无路可逃的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