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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个11岁的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一个30多岁的男子,男子却说自己只有15岁,

浙江,有个11岁的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一个30多岁的男子,男子却说自己只有15岁,俩人相约了见面。男子带着女孩来到出租屋,趁其不备强行侵犯了女孩。当时男子也没有采取措施,事后,又强行第二次侵犯了女孩,并且威胁女孩说:你要是敢说出去,你就试试看。女孩哭着跑回家,一开始不敢跟妈妈讲,后来才将此事公开。男子也被抓了,可惜女孩却因此染了病。

(5月29日,媒体报道了这则新闻。)

这可真是一个很悲伤的案例,也提醒家长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小孩。

家住浙江的一个小姑娘,名叫小兰(化名)。时年11岁,正是懵懂无知的年岁,但是,却发生了一件令她后悔一生的事情。

小兰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生,对方名叫张某(化名)。

要说张某,时年已经32岁,但是他知道对方是个小姑娘,也就11岁,为了欺骗女孩,让她对自己感兴趣,他则表示,自己也就15岁。

听到男子跟自己年龄相仿,当时小兰也就没有多留心眼,时不时的就会跟张某聊聊天。

这下就到了案发这一天,张某表示,想要带小兰出来玩,两个人相约了线下见面。

小兰还真的相信了,真的就奔现了。

奔现之后,张某就把小兰带到了自己的出租屋内,当时就起了不轨之心。

小兰感到有些害怕,立刻就开始反抗,但是眼前的男子,根本就不是15岁,他可是一个32岁的成年男子啊。

最后招架不住,在出租屋内,小兰就被张某给侵犯了。

没想到,事后,张某又侵犯了小兰第二次。

这两次,都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所以说,对于小兰来说,伤害是非常大的。

小兰挣扎着要离开,张某表示:放你走可以,但是今天的事情,你不可以随意说出去,更加不可以告诉你父母,不然,你就等着瞧吧!

听到这样的威胁,小兰害怕极了,回家之后,也只是一个人闷闷不乐,真的不敢跟父母讲。

后来,看到孩子情绪不对劲,在父母的反复追问之下,这才知道,小兰被男子给欺负了,父母生气的很,立刻就拨打电话报了警。

案发之后不久,张某也就被抓获了,并且被强制刑事控制,等待法律的制裁。

而小兰这边,情况也很糟糕。

经历过这次事件之后,小兰总是感觉身体不舒服,在妈妈的带领下,来到了浙江的一处医院检查。

没想到,因为事发当时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小兰不幸感染上了疾病,就是男女之间的病症。

而这个病症,极大可能就是张某传染给小兰的。

妈妈听了,简直就要崩溃至极,孩子还这么小,却要遭到如此巨大的伤害,这让孩子将来可以怎么面对自己的人生呢。

医生则表示,给孩子慢慢做治疗,当然,孩子的心理,也要慢慢的去疗愈,家长的配合,是关键。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必定要收到严惩。

《刑法》第 236 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跟其强行发生了关系,构成侵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被侵害的女生,未满14周岁,则要从重处罚。

本案中的被害人小兰,年纪才11岁,属于不满14周岁的受害者,她自己来说,是没有同意的能力的,当然,即便她知道同意,男子也是同样获罪。

另外,男子是个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却对小兰施展了两次伤害,还导致对方感染了男女之间的疾病。

《刑法》第 236 条第3款有所规定,明知身体有传染病,还故意伤害,直接造成受害人感染病症,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则要增加量刑。

所以说,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加重情形。

男子的行为,多次伤害,对方是小孩,次数叠加,恶心叠加,男子可能面临的刑期在,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另外,结合《民典法》规定,侵权者必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是高额的民事赔偿。

家属还可以主张找男子索要赔偿,包括所有的医疗费、孩子的精神损害费用等等。因为是未成年,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会比较高。

对未成年造成的伤害,不仅伤害了孩子的心灵,对于家长的打击也是非常之大的。所以说,这件事也算是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关注孩子的成长,要多多保护小孩。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