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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点损失100多万!河南,一男子手持存折向银行要求兑付27年前存入的93万存款及

差点损失100多万!河南,一男子手持存折向银行要求兑付27年前存入的93万存款及14万余元利息,银行却坚决拒绝并声称存折系员工伪造,实际从未发生存钱业务,甚至当年经办的员工出庭作证承认是自己向他人出具的虚假存折,还指认男子对此知情;男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事件的核心争议,源于河南平顶山市民史某手中的一份活期储蓄存折。
 
据史某自述,1999年期间,他分四次向河南某银行汝州支行存入现金,四笔存款累计金额达到93万元。
 
在二十多年前,93万元属于一笔巨款,史某妥善保管好银行出具的活期存折,一直未支取使用。
 
多年后,史某计划支取这笔存款及对应利息,前往银行网点办理兑付业务时,却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
 
银行的拒绝理由十分明确,直接否定了这笔存款的真实性,声称史某手中的存折并非银行正规业务凭证,而是银行工作人员张某个人伪造的虚假凭证。
 
银行表示,系统内部台账、同期业务日结单等所有官方记录中,均没有史某这93万元存款的入账信息,双方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业务关系。
 
多次沟通兑付无果后,史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兑付93万元本金,以及暂计14万余元的存款利息。
 
这场民事纠纷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后,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出现在涉案银行员工张某身上。
 
为佐证自身说法,银行向法院申请张某出庭作证。
 
作为当年经办网点的工作人员,张某当庭承认,史某持有的这份存折是他个人私自出具的虚假凭证,存折上记录的93万元存款,从未真正存入该银行汝州支行的合作网点。
 
除此之外,张某还透露,这份虚假存折是他向案外人余某出具,且史某全程知晓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结合银行提交的同期业务台账、日结单据,以及涉案员工的当庭证言,一审法院审理后发现,本案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储蓄存款民事纠纷,其中明确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根据相关司法规定,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若查实案件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基于这一规则,一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史某的起诉。
 
 
对于一审结果,史某并不认可,随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史某的上诉理由十分清晰,他认为自身持有加盖银行公章、员工私章的存折,主张兑付存款本息,属于正常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在他看来,即便经办员工张某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嫌疑,属于个人刑事犯罪嫌疑行为,也和他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民事争议,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应该混为一谈。
 
同时,史某还提出了补充异议。
 
他表示,涉案员工张某曾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因收款不入账的违规行为被判刑,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自己的93万存款纠纷,恰好处于该时间段内,大概率包含在张某的违规涉案金额中。
 
一审中他曾申请法院调阅张某案件的卷宗明细,核查资金去向,但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调查,仅凭张某的单方证言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不当。
 
二审法院针对史某的上诉请求、案件全部证据重新进行了全面核查。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查实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据此驳回起诉的裁定,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不存在程序错误。
 
今年2月10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史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这也意味着,史某通过民事诉讼索要93万存款的诉求彻底落空,案件将转入刑事核查流程。
 
纵观整场纠纷,其实能发现很多值得深思的细节。
 
普通储户很难辨别存折的真伪,这份虚假存折不仅格式正规,还加盖了银行业务专用章和员工私章,从外观上完全符合正规凭证标准,储户基于对银行公信力的信任持有存折维权,本身合乎情理。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刑民交叉的界定。
 
很多人疑惑,储户手持凭证,为何不能走民事维权?
 
其实司法层面的界定很明确,一旦查实案件核心依托于员工伪造凭证、私收款项的犯罪行为,而非正规银行储蓄业务,普通民事纠纷就不成立,必须优先通过刑事程序查清事实、界定责任、追讨资金。
 
除此之外,这起案件也暴露了早年部分银行网点的管理漏洞。
 
九十年代末银行监管、台账核对、员工风控体系不够完善,才会出现员工私自伪造存折、私下操作资金的违规乱象,也让普通储户卷入长达数年的纠纷之中。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也敲响了警钟,大额存款务必留存完整转账、存款凭证,定期核查账户信息,切勿仅凭纸质存折兜底,避免陷入类似的财产纠纷。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