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河南一男子拿着1999年的93万存折到银行取钱遭拒,银行声称存折系员工伪造、资金从未入账。男子一气之下起诉索要本息,银行反让涉事员工出庭作证。双方各执一词,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竟让人大跌眼镜!
1999年,河南汝州的史先生分四次把积攒半辈子的93万存进银行。手续办完,史先生领回了手写存折,上面业务章、柜员私章一个不少。
直到2024年家里需要用大额资金,他才小心翼翼地翻出这本压箱底的存折,满心欢喜地前往开户行河南农商行汝州支行,打算把本金和这么多年的利息一起取出来。本以为只是走个简单的流程就能拿到钱,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番话,直接给了他当头一棒。
银行先是调取了电子系统里的存档记录,又翻遍了积压多年的纸质台账,两条渠道都查不到这93万元存款对应的任何入账信息。也就是说,在银行的账目里,这笔钱就像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
银行立刻启动了专项核查,工作人员反复比对存折上的公章样式和手写字迹,挨个核对当年同期所有柜员的业务登记本,折腾了好一阵子,终于锁定了当年为史先生办理这笔业务的柜员张某。
最终的核查结果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银行告诉史先生,这本存折是张某当年私自伪造的,93万元现金根本就没有存入银行的对公账户,全程都是张某的个人造假行为。
史先生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这个说法,他坚称自己当年是在银行的正规柜台亲手把钱交给了张某,存折也是从柜台里递出来的,上面白纸黑字盖着银行的真实公章,自己作为普通储户,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辨别银行员工的操作是否违规。银行内部管理出了问题,凭什么要让无辜的储户来承担损失?
双方多次坐下来协商,却始终谈不拢,矛盾越闹越僵。无奈之下,史先生一纸诉状将河南农商行汝州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兑付93万元本金以及按照银行利率计算的14万余元利息,总共超过107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史先生拿出了保存完好的存折作为核心证据,强调只要存折上的公章是真实的,银行就应该承担兑付责任。银行则提交了1999年同期的营业日结单等内部财务凭证,证明确实没有这笔钱的入账记录,同时申请了关键证人张某出庭作证。
令人意外的是,张某在法庭上明确承认,史先生手里的这本存折确实是他个人私自出具的虚假存折,上面的93万元存款根本就没有存入银行。
更让人震惊的是,张某还表示,这本存折其实是他向案外人余某出具的,史某本人对存折是假的这件事其实是知情的,当时只是用来“做账”的道具。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纠纷中存在明显的刑事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一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史先生的起诉。
史先生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服,立刻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认为,即使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那也是银行和张某之间的事情,与他和银行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史先生还提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点,张某早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就因为利用职务便利收款不入账、肆意侵占客户资金被判处过刑罚,当时涉案的总金额高达400万元。
无论从时间还是数额上来看,他的这93万元都应该包含在张某的犯罪金额里面。他曾经向一审法院申请调阅当年张某刑事案件的卷宗,查清张某收款不入账的具体账款明细,以确定本案是否真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但一审法院没有同意他的这个请求。
然而,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史先生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确实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史先生的起诉并无不当。2026年2月10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史先生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在网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很多网友都觉得难以理解,既然存折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储户又是在银行的正规柜台办理的业务,银行就应该为自己员工的行为负责,银行不能因为自己内部管理混乱,就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储户和已经犯罪的员工。
不过也有法律专业人士解释说,法院这次驳回的是史先生的“起诉”,而不是他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法院并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史先生的主张,只是因为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先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审理。
等刑事案件查清了事实,明确了资金的去向和责任划分之后,史先生仍然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这起案件已经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刑事侦查,重点追查张某当年违法操作的具体细节以及那93万元资金的最终去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