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浙江杭州,女子出国旅游回家后,发现自己的黄金戒指被人掉包了,吓得立即报警。警方调

浙江杭州,女子出国旅游回家后,发现自己的黄金戒指被人掉包了,吓得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后认定是熟人作案,锁定了女子的闺蜜,并从闺蜜的手机中找到了已被删除的购买假黄金戒指的记录,甚至还找到了2个月前贩卖黄金手镯的记录,而黄金手镯也是女子的。女子没想到害自己的竟然是最要好的闺蜜,心情始终难以平复。

据悉,沈女士与闺蜜李某是初中同学,二人有十多年的友情了,一直合租在一起。

前段时间,沈女士出国旅游回来后,发现自己平时戴的黄金戒指不对劲,只存是一样,但太新了,自己之前戴的已经发暗了,她怀疑戒指被人掉包,于是报了警。

警方来到沈女士家,发现门窗都是完好的,屋内也没有翻动的痕迹,怀疑是熟人作案。

这间屋子就沈女士与闺蜜李某住,二人非常要好,沈女士对李某从不设防,所以李某可以随意进出沈女士的屋子。

因此,警方传唤了李某,并在李某的网购清单中,发现了已经被删除的两笔交易记录,购买的是假金戒指和戒圈调节圈,一共花了38.6元。

真相大白后,李某只得承认因为欠了3000元网贷,所以掉包了沈女士的金戒指去还了网贷。

见李某承认调包了金戒指,沈女士立即想到在今年4月份,自己那价值3万元的黄金手镯不见了,但李某不承认是自己拿了,直到民警查了李某的账户,发现有33000元的进账,显示黄金回收。

这下李某无法再抵赖,只得承认了一切行为。

那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有人说李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但李某可以随意进入沈女士的房间,是征得沈女士同意的,或者说二人已经形成了默契。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进入沈女士的房间,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

不过,按照李某盗窃沈女士财物的价值来看,已经有36000元,这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即便李某能取得沈女士的谅解,她也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以及罚金处罚,而沈女士的谅解,可能为李某争取到缓刑的机会。

最后,李某如果真的缺钱,作为好闺蜜的沈女士也不会不近人情,不予帮忙,可她偏偏选择了一条既破坏友情,又违法的路,真是得不偿失。难怪有不少人说,要防火防盗防闺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