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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40多岁的已婚女子不安分,找了个20来岁的婚外小伙子发展婚外恋情,平时都腻歪

一个40多岁的已婚女子不安分,找了个20来岁的婚外小伙子发展婚外恋情,平时都腻歪在一起,有一天女子跟自己丈夫留宿,给小伙子吃醋的很,让女子立刻分居,或者去自己娘家住,女子没答应。小伙子后来找女子麻烦,竟然想要带着女子一起做傻事。最后,果然就出事了。

(领潮新闻6月27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一个已婚女子张某,时年42岁,跟丈夫结婚多年。

婚后张某也不大安分,背着自己的丈夫,又跟婚外的一名男子吴某发展了婚外的恋情。吴某还是个小伙子,才25岁。

俩人确定了婚外的关系后,一直就背着张某的丈夫,在外面见面、约会。

而张某因为是对丈夫王某有所隐瞒,所以也时常要回到丈夫身边去。这一天,张某准备在丈夫这边留宿。

正好这件事,被吴某给知道了,吴某立刻就发信息询问张某:“你今天怎么住他那边呢?”

对此,女子张某也不准备多做解释,而是继续跟丈夫王某待在一起。

吴某则又发信息过来:“你赶紧走,要么到你妈那里过夜。

张某完全就不准理会了,拒绝了吴某让他别管事,随后就休息了。

吴某这个小伙子,控制欲还挺强,看到女友这样对自己,心生醋意,生气的很,他在盘算怎么来教训自己的女友张某。

没多久之后,吴某再次跟张某相约了见面,还跟张某表示说:我已经将你的车子开走了,现在要去咸丰县朝阳寺镇朝阳大桥跳桥那边做傻事。

看到这样信息,张某有些害怕,也很担心吴某,万一真的做了傻事,这可不行。

张某立刻也来到某处先跟吴某见面。吴某就提出要求:你以后别跟你丈夫在一起了,立刻分居!

随后二人就在桥边争执、拉扯,吴某故意拖拽了张某,二人都从桥上坠下去了......

万幸的是,两个人摔下去之后,小命都保住了,但是可怜的张某,身上受伤不少:盆骨、胸椎、左肩等,都不同程度受伤。

之后送去医院,张某鉴定为轻伤一级。

但是吴某的行为是故意的,涉嫌故意伤人了,他被依法抓捕归案。

经查,吴某之前犯有合同诈骗罪,结合本次罪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依法被判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处以罚金16000元,另外附带民事赔偿,需要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合计47561.26元。

《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构成故意伤人罪,依法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男子吴某,属于婚外的第三方,介入女子的家庭,因为嫉妒女子跟丈夫正常相处,要求对方断绝婚姻关系,遭拒后男子产生了怨恨。

随后男子就心生不好的念头,也不顾女子的反抗,强行的做出了伤害的事情。鉴定后,女子轻伤一级,男子一起落下但是没有受重伤。

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人罪(未遂)。

未遂犯罪,也要对比既遂的情形酌情减低处罚。

《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犯罪分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遂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酌情减轻处罚。

男子已经具备作出非法行为的故意,只不过是意志之外的情况,导致他的行为未遂,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结果未遂,量刑还是要基准从严。

吴某主观恶性较重,心存嫉妒,行为危险,所以说还是要面临刑事处罚。且男子行为恶劣,情节非法,结合他之前还有其他的犯案前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量刑力度。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男子,故意实施了危险的行为,导致女子的人身遭受伤害,男子吴某需要承担全部的过错,依法要做出侵权赔偿责任。

吴某主要的民事赔偿范围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等。

换一种思路,如果男子中途主动放弃,主动救下爱女子,则构成故意伤害中止,可能会大幅度减轻处罚,量刑远轻于未遂。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领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