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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71岁的芮大爷摇着轮椅,两次“出征”房东的商铺。玻璃砸了,广告牌撕了,

海南陵水,71岁的芮大爷摇着轮椅,两次“出征”房东的商铺。玻璃砸了,广告牌撕了,垃圾扔了——原因只有一个:公寓的免费WiFi坏了。

房东在广西出差,承诺一天内修好,他等到了5月3日下午发现网络依旧不通,一怒之下再次出手。结果呢?10天行政拘留。

房东程先生满腹委屈:“WiFi让老人用了两年都没收一分钱,我停他的网络干嘛?”

可老人根本听不进去,认定对方“故意刁难”。

警方调查还发现,这早已不是第一次矛盾,两人此前就因房租、水电费多次发生摩擦,警方多次调解劝和,老人始终拒不配合、不和解。

一个71岁的老人,坐着轮椅,因为免费WiFi坏了,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这不是“老糊涂”,这是“老任性”。

老人砸店的理由很简单:WiFi是房东提供的→WiFi坏了→房东必须立刻修好→没修好就是房东的错→砸店是“维权”。

但这条逻辑链,每一环都站不住脚。

房东程先生白供两年WiFi,没收一分钱。在法律上,这属于“无偿赠与”或“好意施惠”,房东不收费,就不构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

老人对免费WiFi不享有任何强制请求权,房东也没有“必须立刻修好”的法定义务。

人情是情分,不是本分;免费是善意,不是义务。

就算把WiFi当成租赁合同的一部分,WiFi故障也属于“轻微瑕疵”,不影响房屋主要居住功能。

按照民法典相关法条,房东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即可,老人完全无权因“网坏了”就去砸店。

何况房东人在外地,五一假期维修人员停工,一天之内修好已是尽力而为,老人却把“效率问题”当成了“恶意刁难”。

芮大爷71岁,坐轮椅,看上去是弱势群体。但在法律面前,年龄从来不是“免责金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老人两次打砸商铺,撕毁广告牌、往门口扔垃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完全站得住脚。

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体现在“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应当给予处罚的,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这一规定上。

但前提是“应当给予处罚”,且“可以”不等于“必须”。

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明显、拒不认错、多次作案时,公安机关完全有权依法执行拘留。

有网友可能会说:“都71岁了,教育两句就行了,何必拘留?”

但换一个角度想:如果今天因WiFi故障砸店可以“教育两句了事”,明天因空调不制冷砸车是不是也可以“教育两句”?法律如果向“年龄”妥协,就会向“任性”开门。

这起事件最令人唏嘘的,不是老人的冲动,而是房东的善良被如此回报。

两年免费WiFi,换来的不是一句“谢谢”,而是一通怒骂和两次打砸。

当善意被当作“理所应当”,当宽容被误解为“软弱可欺”,社会中最珍贵的东西就会一点一点流失。

今天砸了店,明天还会有人敢给租客免费提供WiFi吗?今天纵容了暴力,明天还会有房东愿意多管“闲事”吗?

71岁,坐轮椅,本来可以赢得尊重和同情。但两次砸店,把所有的同情都砸碎了,把所有的体面都砸没了。

10天拘留,是法律给他的回答——免费的东西,不代表你可以“免费”砸。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