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是家里独子,母亲过世后,就没急着将母亲留下的三套房过户。哪晓得表姐也就是舅舅的女儿,竟然把他起诉了,要求分母亲留下的房子!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男子这样做!
家住上海的高先生,是家里的独苗。2021年的时候,高某的母亲离世。留下了两套位于虹口、一套位于嘉兴的房产。
高先生跟父亲都认为,等父亲过世后,这些都是属于高先生一个人的,就没有忙着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就在父子二人觉得一切风平浪静的时候,一张传票打破了他们的宁静生活。
起诉他们父子二人的,是高先生的表姐,也就是他舅舅家的女儿,再一看诉讼理由,二人更是觉得纯属无稽之谈。
跟绝大多数人想的一样,一个侄女有什么理由来分姑妈的遗产?
原来,高先生的母亲离世的时候,外婆还健在。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法定继承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也就是说,高先生的外婆是有权继承自己女儿名下的三分之一的遗产。
按理说,即便这样,也跟高先生的表姐没有丝毫关系啊!
但高先生的表姐显然是有备而来的,她提供了两份遗嘱。遗嘱内容是,老人家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留给高先生的表姐。
这样一来,外婆从女儿那里继承来的三分之一的房产,自然而然就进入了表姐的名下。
高先生再仔细对比时间线,惊出一身冷汗。他觉得这是一场细思极恐的算计,这是一场有预谋的遗产争夺战。
原来,高先生的母亲离世后第二天,表姐便去找了外婆,让外婆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百年之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及个人财产由孙女继承。立遗嘱的时间是2021年5月26日,那时候,高先生母亲刚刚离世20天。
但这个时候,外婆名下早就没有了房产。
原来,因母亲病重,为了让外婆得到更好的照顾,就让外婆住进了舅舅家里。但前提条件是,先将外婆名下的老房子过户给表姐。从那以后,外婆就属于彻彻底底无房的人了。
那么,2021年5月26日那份遗嘱中所提到的“房产份额”指的是什么呢?那就只能是高先生母亲留下来的房产。
高先生的质疑,从第二份遗嘱中可以寻到答案。因为在第二份遗嘱中,明确写着:由我继承我子女名下的遗产份额由孙女继承。
可问题是,因为担心老人家的身体不能承受爱女离世的痛苦,全家人都瞒着她女儿已经离世的消息,换句话说,外婆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女儿已经过世,那么,她又是如何知晓可以从子女那里继承房产份额呢?
针对这些疑虑,高先生已经申请对外婆的两份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相信真相终会水落石出。
《民法典》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结合本案,高先生的母亲离世后,因为没有留下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进行。换句话说,先由他的父亲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剩余的一半由高先生、父亲及高先生的外婆平分,各自取得三分之一的份额。
按理,外婆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后,也应按法定继承由外婆的子女继承,跟高先生的表姐没有丝毫关系。
但巧就巧在,偏偏外婆立了遗嘱,还将房产份额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孙女。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照理说,表姐手里有外婆写的遗嘱,表姐是可以全部继承那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的。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结合本案,从高先生母亲离世,到外婆手写遗嘱,再结合外婆不知母亲已经离世的情况,表姐手里的遗嘱处处透着古怪。
如果高先生能证明外婆在留下遗嘱时,存在被欺骗等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存在,那么,高先生的表姐也就丧失了继承权,无权得到那本属于高先生的房产份额。
针对这些情况,高先生已经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一场亲人之间,关于财产争夺的闹剧正在开始。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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