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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委屈了!”山东聊城,刘某晚上回家,看到一男子殴打一小女孩,男子用脚踹女孩,拳
“太委屈了!”山东聊城,刘某晚上回家,看到一男子殴打一小女孩,男子用脚踹女孩,拳拳打女孩头部,腹部,女孩抱头缩成一团,男子又抡起书包,砸到女孩身上,刘某实在看不下去,走过去让他不要再打孩子,男子不但没有停止,还说他多管闲事,俩人越说越气,当场扭打起来,刘某怕他再打女孩,连续把男子放倒2次,一巴掌扇到男子脸上,不料,男子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被送上法庭,一审判他是故意伤害罪,赔男子1564元医疗费,男子急了,我是见义勇为,凭啥要给我判刑?刘旭越想越觉得憋屈,自己明明做了件好事,见义勇为,制止一中年男子殴打年幼的女孩。可谁知道,男子嫌他多管闲事,俩人打了起来,男子被打骨折,最后自己不但赔钱,还被法院判了故意伤害罪!他不服气!原来,事情发生在2024年5月26号。刘旭是88年生人,他和朋友开了家台球厅,到了深夜,台球厅才关门,刘旭和朋友吃了顿饭,饭后俩人往家走去。俩人一路走着,突然看到一个中年男人,对着地上的小女孩猛踹,旁边还站着个女的,那女的一声不吭。男子对女孩拳打脚踢,打女孩脑袋,踹女孩腹部,女孩年幼,缩成了一团,她瑟瑟发抖,用手抱住头部。男子越打越气,抓起地上的书包往女孩砸去,小女孩缩在地上,动都不敢动。刘旭和朋友看不下去,赶紧走过去想劝两句,刘旭让他别打孩子,那男的非但没有停手,还指着他俩,让他少管闲事!眼看男子要跟刘旭动手,旁边的女子劝了两句,可没想到,男子不依不饶,和刘旭打了起来。刘旭年轻,直接把男子放倒在地,男子和他没完,刘旭又把他放倒一次,男子还是没完,刘旭急了,一巴掌朝男子脸上扇去!俩人打的不可开交,警方赶来,才把俩人拉开,随后,俩人都被带走询问,刘旭这才知道,男子是女孩的亲生父亲!男的叫朱某,旁边站的是孩子母亲,是孩子母亲打电话叫朱某来管教女儿。朱某急了,当街打了孩子,可是他没轻没重,刚好被刘旭和朋友看到。刘旭本以为自己是做了件好事,见义勇为,可没想到,原来是父亲殴打亲生女儿。2025年3月,警方给朱某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不许他这样再殴打女儿。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可没想到,大半年过去,刘旭被警方刑事拘留。原来,朱某三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刘旭被正式逮捕,心里冤枉的不行。他也不想这样,他本意就是见义勇为,任谁见了一个男子这样殴打孩子,都不会认为男子会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哪有父亲这样殴打女儿,没轻没重,用脚踹,砸女儿头部,踹女儿腹部?这不是施暴这是什么?10月份的时候,刘旭办了取保候审,可没想到,2025年11月,一审法院判是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情节轻,免了刑事处罚,但得赔朱某1564块的医疗费。法院认为,朱某当街打孩子确实不对,刘旭一开始劝架是好事,值得提倡。但后来俩人吵起来的时候,朱某已经停手了,刘旭把人放倒、扇巴掌的行为,超过了正常劝架的范围。可刘旭不服,自己就是怕朱某再动手打孩子,才上去控制住他的,这应该是正当防卫,凭啥还要定罪赔钱?刘旭上诉!!5月6号,二审法院经过调查,直接把判决撤了,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有人认为,朱某在大街上动手打人,这是违法行为!路人上前制止,妥妥的见义勇为。也有人说,见义勇为也要问清楚是非曲折,刘旭下手有点狠啊,这个女儿再也没人管了。更有人说,可以民事赔偿,但不应该判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朱某当时正举脚要踹孩子,刘旭动手控制属于合法制止。但如果朱某已经停手转过来和刘旭吵架,此时打孩子的侵害已经暂时中断。那么这时,刘旭再主动动手打人,就不符合正在进行的要求。二审发回重审,就是要查清楚刘旭动手的那一刻,朱某是不是随时都可能继续打孩子,这才是定案的关键。对此,你怎么看?
虽然被害人家属希望法院判处死刑,但是,按照我国《刑法》,法院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
虽然被害人家属希望法院判处死刑,但是,按照我国《刑法》,法院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检方也不可能因为法院没有判处死刑就抗诉。《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应该追求在现行法律框架给予未成年罪犯最重的处罚(如无期徒刑),同时要求未成年人罪犯的监护人做出经济补偿。
广东,一已婚男子看上了自己的女下属,之后多次表白,得手后就带对方去了酒店,没多久
广东,一已婚男子看上了自己的女下属,之后多次表白,得手后就带对方去了酒店,没多久女下属怀孕。谁知,男子不想负责,就让女下属自己去医院处理一下,女下属照做,可事后感觉身体一直没康复,要求男子赔偿自己,男子不肯,她一气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23万元。其实这件事的最终判决早就有了。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女方的全部诉求,认为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不该介入。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要求男方支付15000元的补偿款,驳回了其他所有请求。这个结果让很多人争论不休,有人觉得赔得太少,根本弥补不了女方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也有人觉得女方本身就有过错,能拿到一点补偿已经算是法律的倾斜。可很少有人愿意静下心来想,这段关系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的平等可言。男方是女方的直接上级,手里攥着她的绩效考核、评优资格甚至能不能继续留在公司的决定权。很多刚入职场两三年的年轻女孩,面对业务能力强、职位高的上级的主动示好,根本不敢轻易拒绝。拒绝了可能会被穿小鞋,被安排最繁琐的工作,被团队边缘化,最后只能自己主动离职。这种无形的权力压迫,很多时候比直接的威胁更让人无力。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类案件的判决逻辑其实很清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方隐瞒已婚身份,诱导女方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流产,确实存在明显过错,需要对女方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但因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审慎义务,所以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国内类似案件的判决金额,大多集中在1万到5万元之间,像23万这样的索赔几乎不可能得到全额支持。更让人无奈的是,这类事情一旦闹大,女方往往会承受比男方多得多的代价。很多公司会选择息事宁人,把女方调岗或者直接辞退,而男方只要没有触犯刑法,大多只是受到内部警告,甚至有的还能继续留在原来的管理岗位上。网上的舆论更是常常偏向指责女方,很多人会说她“不自爱”、“想走捷径”,却很少有人去谴责那个利用职权欺骗感情、事后逃避责任的男方。我见过太多类似的事情,最后受伤的几乎都是女方。流产对身体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很多人会留下长期的妇科疾病,甚至影响以后的生育。而那些当初信誓旦旦的“爱情承诺”,不过是男方用来满足私欲的谎言。在这里想提醒所有在职场打拼的年轻女性,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边界,不要把上级的工作关照当成私人好感,不要用身体去换取任何职场上的便利。遇到任何形式的不当表白和骚扰,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勇敢地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感情里最基本的是真诚,职场里最基本的是尊重。任何利用权力伤害他人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