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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个18岁的小伙子带着17岁的女子去寻快乐,嗑了药之后女子开始意识模糊,小

贵州,一个18岁的小伙子带着17岁的女子去寻快乐,嗑了药之后女子开始意识模糊,小伙子把女子带去出租屋想要发生关系,没想到小伙子因为自己的缘故没有得逞,女子醒来之后发现自己衣衫不整,立刻确定是男子的行为,赶紧打电话报了警。小伙子因为一时糊涂,最后下场也悲催了。

(智慧生活报6月25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据悉,有一个18岁的小伙子金某,他有一位女性朋友叫做龙某,龙某时年17岁,两个人关系还算可以。

事发这一天,金某约上了龙某,说准备去找彼此的朋友杨某,几个人商议了之后,说要聚到一起乐呵一下。

所谓的乐呵,那就是嗑点东西,三个人还说要一起。

三个人来到了杨某的住处,一起开心了。服完之后,女子龙某就开始嗨了,随后身体又开始有些乏力,没多久,意识就模糊了。

金某见此状,就起了不好的心思。

趁龙某倒下来,金某下定了决定,随后就准备跟龙某发生点事情。

没想到,金某的身体不大争气,因为自身的缘故,他就没有得逞,侵犯并没有成功。

后来,龙某也逐渐清醒了过来,看到自己的情况,她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她几乎可以确定:必定是金某所为。

很快金某就被抓捕归案,到案之后,金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也是供认不讳,确定三个人,聚到一起,也做了不法的事情。

而金某这个人,成天就是游手好闲的,本来是应该念书的年纪,心思没有在学习上,整天就是做这些不着边际的事情。

现在才18岁,却犯上了这样的事情,以后的未来,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网友表示,家长脱不了干系。

那么,金某并没有达成既遂,难道真的就要摊上刑事责任吗?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从金某着手对龙某动手动脚,给她褪衣物开始,其实就已经实施犯罪的行为了。

金某因为个人的原因,嗑了东西,身体缘故,这才导致未遂,但是他的主观目的,百分百就是想要实施侵害的。

总之,犯罪未遂,那也是犯罪,也要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虽然没有成功,但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因素没有完成犯罪,跟自己的主观意识相悖。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也要严厉惩处,只是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结合金某有坦白的情节,未遂,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本案的客体,是17岁的女子龙某,其年龄缘故,法律上还属于未成年,这类群体遭受侵害,司法应该从重处罚。

《刑法》第 236 条规定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跟妇女强行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已经构成侵犯罪。

本案中女子的遭遇,属于“其他手段”,就是在嗑了东西之后,昏迷了,没有意识了,这个时候遭受了男子的靠近,并且要做违法的事情,法律上直接就认定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备了犯罪的意思,看到意识模糊的龙某,想要接近她,靠近她,并且还进一步有其他手段,已经进入了犯罪的阶段。

由此可见,男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而是已然实施。

《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

即便是未遂,但是也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量刑标准来判定刑罚。只不过,未遂,可以依据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毕竟欲而不能,并不等于未遂;能而不欲,则不等于自己主动中止。

加上即将被侵犯的龙某,才17岁,还没有年满18岁,法律上还属于受到保护的对象,面对这样的事情,属于从重情节,从轻判定的幅度有限。

所以说,犯案者金某,依法要面临刑事处罚。

而另外两个参与者呢,包括龙某在内,其行为构成治安违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2 条规定,单纯的嗑这类新式的物品,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也触犯治安法规,依法要面临10-15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但是人数较多,则要从重处罚。

所以说,另外两位,也要承担治安责任,受害者龙某,也是治安违法,但是没有刑事责任,作为被害人,受到司法的特殊保护。

对于本案,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智慧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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