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男子在路上遇到一女子行为怪异,断定她智力低下,于是把她骗到家里,再用蛋黄派把女子哄上床,强行想要跟她发生关系,中途闻到女子实在太臭受不了,放弃了,然后把女子带回路边赶紧逃离,之后男子被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这么判。 据报道,洪先生是湖北黄梅县人,靠养虾为生,他在离村子不远处养虾,平时都住在虾棚里。 2025年1月28日,洪先生到街上买了两副对联,一副贴在家里的大门口,还有一副他打算拿到虾棚去贴。 那天他把家里的对联贴好后,吃过午饭就拿上对联骑上电动车往虾棚去。 当洪先生骑车到半路的时候,突然看到一名年轻女子,她的行为很是怪异,感觉不像是正常人。 洪先生觉得,她脑子肯定不灵光,于是用言语试探了一下,果不出他所料,女子很好骗、很单纯。 洪先生瞬间动了歪心思,他打算跟女子发生关系。 洪先生看了看路上除了这名女子,没别人,于是他用言语哄骗女子,让她坐到自己车上后,骑上电动车飞快地离去。 洪先生把女子带到自己虾棚,为了能跟女子发生关系,他灵机一动拿出还几天前买回来还没吃的蛋黄派,对女子说,让她拿着蛋黄派到床上吃。 女子乐呵呵地点头,接过洪先生的蛋黄派后,就听话的坐到床上,想吃东西。 这时洪先生突然扑过去,强行想要跟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吓坏了,不知道洪先生想干嘛,她奋力推开洪先生。 洪先生不甘示弱,努力地想把女子的裤子脱掉,当他把女子的裤子拖到膝盖处想要跟她发生关系的时候,突然闻到女子身上一股很臭的味道。 洪先生当即反胃,那名女子应该很多天没洗澡太臭了,洪先生实在无法忍受那个气味,对她瞬间没了兴趣,直接放弃。 那名女子看洪先生停下了动作,赶紧把裤子穿好,躲到一边吓得瑟瑟发抖。 洪先生看着她真是气不打一处来,白白浪费自己心思,却一点好处没落下。 缓了缓,洪先生突然意识到,万一自己的丑事被人知道,那可不得了,赶紧将女子哄上车,把她带回之前的路边,放下女子后,赶紧逃离那个地方。 不久后,女子的老公赵某找来,他发现了惊魂未定的妻子,通过询问,女子简单说了自己的遭遇,虽然她表达得不够清晰,但是赵某也能猜出了一二。 于是,赵某赶紧报警,洪先生家属为了获得赵某谅解,赶紧给赵某送去1000块钱,赵某给他们写下了收条和谅解书。 虽然洪先生获得赵某谅解,但他还是被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 后经过司法鉴定,女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没有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洪先生明知女子智力低下,没办法清楚表达自己想法,也没有能力反抗被性侵,却还想着跟她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而且女子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得酌情从重处罚。 4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洪先生犯了强奸罪,判他有期徒刑9个月。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洪先生明知女子智力发育迟滞,无法正确表达意志,仍通过诱骗手段将女子带至虾棚并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中“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洪先生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具体表现为将被害人诱骗至私密场所、哄骗上床、强行脱裤等,犯罪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其最终停止犯罪,并非主动放弃犯罪意图,而是因无法忍受被害人身上的异味这一自身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符合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法院据此比照强奸罪既遂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对该法条的直接适用。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强奸残疾人、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因为此类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更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被害人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属于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其性权利更易受到侵害且难以有效维权。 洪先生明知被害人智力低下仍实施侵害,主观恶性明显,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违背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原则,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侵害弱势群体需从重处罚的双重情节,在强奸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量刑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对此,大家怎么看?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湖北黄梅,男子在路上遇到一女子行为怪异,断定她智力低下,于是把她骗到家里,再用蛋
茂彦学法
2025-09-16 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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