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胆包天!福建,男子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结果一天大清早,有个女子主动找上门约他吃饭喝酒。俩人喝完酒脑子一热,直接发生了关系,事后一块睡过去了。等下午两点多那女子一醒,发现男的已经没了呼吸,吓得赶紧报了警。她说俩人在一起时男子一切正常,也没说他哪里不舒服。男子的家属去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局驳回。家属不服,直接起诉了,可一审二审男子的家属全输了,最后还申请了再审。
(6月23日,红星新闻报道了此事。)
陈某是一家饲料公司的销售,常年在外地跑业务。
2023年12月18日,他还在工作群里发消息,说第二天要去走访养殖户和经销商,第二天人就没了。
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刚下夜班的刘女士主动找到陈某,约他吃饭喝酒,俩人也不知道怎么就喝到一块去了,脑子一热直接回了陈某租的公寓发生了关系。
事后俩人都睡着了,下午2点左右刘女士先醒过来,一看旁边的人没动静了,伸手一摸,凉了。
她当时就吓懵了,赶紧报了警。民警做笔录的时候,刘女士自己也说了,俩人在一起的时候陈某一切正常,没说过哪里不舒服,也没见他有任何异常。
最后的鉴定结论出来了,陈某是猝 死。
可陈某的家属不认可这个结果,他们觉得陈某是出差期间出的事,出差就等于全天候在上班,凭什么不算工伤。
家属把劳动合同、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证明全拿出来了,说陈某出事前一天还在群里安排第二天的工作,这不就是在岗吗?
人社局直接驳回了工伤认定,家属不服,还起诉了。
一审输了,二审还是输了。
家属觉得出差就是24小时上班,这个理解真的跑偏了。
可站家属角度想,一个大活人出差在外没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谁不想争取点补偿呢。
但法律不讲感情,它只看事实。
出差期间跟人喝酒开房后 猝 死,到底能不能算工伤呢?
1,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注意这几个关键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个都不行。
陈某当时在干什么呢,在跟刘女士喝酒,在公寓里和刘女士发生关系,这跟卖饲料有半毛钱关系吗?
你说他前一天还在安排工作,那是前一天的事,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他已经在做纯私人的事了。
法院认定的就是这个,事发时陈某完全在进行私人活动,跟工作没有任何关联。
2,陈某的死因是 猝 死,跟他当天喝酒有没有关系,没给出这个结论。
刘女士自己也说了,当时没发现他有任何不对劲。
也就是说,陈某的离世和工作之间,压根就没有因果关系。
家属说出差期间就该算上班,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
出差是出差,私人时间是私人时间。你出差期间去吃个饭、买个东西,那不叫工伤。你出差期间跟人开房然后 猝 死,那更不叫工伤。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
刘女士有没有过错,笔录里很清楚,她自己都说没发现异常。
所以,从侵权的角度,也找不到让刘女士担责的依据。
家属说就算不算工伤,刘女士是不是也该承担点责任,毕竟俩人一起喝的酒。
可问题是,喝酒是双方自愿的,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他自己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
刘女士又不知道他会 猝 死,你不能因为这个结果,就倒推说对方有责任。
工作归工作,私人归私人,你在私人时间做私人的事出了事,跟单位没关系。
这个判决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再审也没改变结果。
所以,法律看的是你出事那一刻在干什么,不是你前一天在干什么。
最终,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一审二审全部败诉,再审也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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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