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福建漳州,一客户大姐对一男销售产生好感,他们共进晚餐后,前往客户大姐的私人住所发

福建漳州,一客户大姐对一男销售产生好感,他们共进晚餐后,前往客户大姐的私人住所发生了亲密关系。第二天一早,客户大姐本来还想再来一次,却发现男子毫无反应,就吓得赶紧报警了。 医护到场确认男子已离世,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男子家属主张工伤,没有得到认可,就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出来了。

信息来源于浪涨新闻。

陈某在一家饲料厂上班,他做的是外派销售工作,平时大部分时间就在外跑客户,回家的时候很少。每天的工作时间也不固定,下班时间也要随拜访的客户的时间而定。人家晚上约他们,他们为了业绩,不管多晚都去应约。

做这一行的都要和客户搞好关系,跟客户关系好了,就有可能得到大单。

陈某的业绩还不错,在单位中属于佼佼者。这背后的付出只有他自己知道。

在陈某众多的客户当中有一个大客户刘某,陈某工资的一半都是来源于刘某的订单。所以他会竭尽全力维护和刘某的关系。

刘某一直对陈某有点儿意思,陈某心知肚明。每次去拜访她的时候,陈某都怀着忐忑的心情,既想要从这拿单,又不想和她过于亲密。

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做他们这一行的有很多,刘某可以从他这定货,就也可以从别人那定货,自己的生杀大权完全掌握在刘某的手中。损失了这个客户,自己的工资将会断崖式下降。

这天,陈某拜访到刘某单位的时候,刘某很热情的招待了他。晚上还和他共进晚餐,喝了些酒,之后约他到自己的私人住所。

陈某硬着头皮去了刘某的家,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他们和小说中的情节一样,发生了肌肤之亲。之后他们便沉沉地睡去。

第二天一早刘某醒的时候,她娇嗔嗔地拨弄陈某,还想和他再战一回。

可陈某却怎么碰都没有反应,这把刘某吓了一跳。她用手试了一下陈某的呼吸,觉得陈某好像没有了气息。

刘某赶紧报警,说明了情况,民警和医护第一时间赶来,医护确定陈某已经离世。

后来鉴定陈某为猝 死,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由于陈某是在出差的过程中离世的,而且离世前一晚还在工作群中安排次日的业务。他的工作性质本来就是没什么固定的时间,客户什么时候有空,他们就什么时候见客户。所以他的家属提出申请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但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主要原因是陈某饮酒与客户发生亲密关系,属于私人生活行为,和履职无关。

家属不服,就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支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家属最后向福建省最高法申请再审,还是被驳回了,最终没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由于陈某离世的地点是客户大姐的家,还发生了亲密关系,这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作性质,更像是私人关系。

陈某的离世是个意外,如果他是在出差时间,在岗位上或者自己住的宾馆离世,他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大家对陈某家属的主张支持吗?这种在出差过程中但并非工作岗位上的离世,工作单位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评论区一起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