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代驾肇事,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成立雇佣关系时应就超出保险赔付部分承担雇主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认定
代驾公司与代驾人员成立雇佣关系的,应对代驾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张某与罗某、北京某技术公司、北京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8月,张某饮酒后通过由北京某技术公司开发运行的代驾平台预约代驾服务,随后代驾平台指派罗某代驾张某的车辆。罗某驾驶车辆途经永泰县某道路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卢某、陈某受伤,后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罗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投保的福建某保险公司赔偿卢某、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并给付北京某技术公司、北京某保险公司垫付款项后,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北京某技术公司赔偿损失7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系北京某技术公司开发并运行的代驾平台的签约司机,通过平台指派为他人提供有偿代驾服务,必须遵守平台制定的秩序规则和行为规范,工作时间内需穿着平台标识的服装、胸牌,根据平台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代驾费用无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故罗某与北京某技术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罗某执行代驾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罗某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即北京某技术公司承担。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技术公司向福建某保险公司返还商业三者险赔偿款5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有偿代驾案件,有偿代驾背后涉及车主、接受服务方、代驾司机、代驾平台、保险公司等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因此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成为责任判定的关键。在涉及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案涉车辆如果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损失,其他主体如何划分责任呢?
第一,代驾司机与平台的责任判定。实践中代驾平台主要有两种身份:一是代驾服务提供者,如本案中北京某技术公司招募代驾司机直接提供代驾服务,故被认定为代驾司机的用人单位,代驾司机虽为直接侵权人,但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北京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二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即代驾平台只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服务方资质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代驾平台需举证证明其已对代驾服务提供方及代驾司机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否则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与代驾平台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车主与接受服务方的责任判定。车主与接受服务方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在接受服务方未审查代驾车辆是否手续齐全、车况是否正常等情形下,以及车主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等情形下可认定接受服务方、车主存在过错,接受服务方、车主需承担责任。
第三,雇佣关系下代驾公司之雇主侵权责任。雇主对雇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该原则虽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规定,但在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却规定各异,就其基本规范模式而言,可分为两类,一为无过失责任,二为推定过失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情形下的雇主责任形式,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以上述标准衡量,本案中代驾司机接受代驾公司的指令,从事代驾活动,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也即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故而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至于雇主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雇员追偿,《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明确,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如果雇员因一般过失侵权时,雇主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向雇员追偿?我们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雇主和雇员之间赔偿责任分配内部约定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因此,代驾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司机追偿。
第四,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前半段是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还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解决了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内部求偿问题。但在外部关系中,对受害人而言,侵权责任主体仍是唯一的接受劳务一方。这与《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相类似,在理解上也是相似,在此不再赘述。但应注意的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可以比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略宽。
第五,代驾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学理上认为,首先,当代驾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处理,即被代驾人仅在存在定作、选任、指示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其次,当代驾属于情谊行为或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时,应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据此,当被代驾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时,受害人有权向代驾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代驾人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被代驾人进行追偿。最后,当代驾的法律关系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时,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被代驾人和代驾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和原因力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1条、第1192条、第1193条、第120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来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