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男子出轨比自己小11女子,二人非法同居生了女儿,男子为婚外母女买了房子,而女子却将房子卖了98万,男子又陆陆续续转了140万元。男子妻子知道后,起诉要求归还252万元,可男子却说,这些钱都是在妻子知道的情况下转账的,说好给女儿的抚养费,而女子也同意男子的说法,自己不用归还,但是法院不同意。
男子在40多岁的时候,没守住底线,在外头认识了个比自己小11岁的女人,俩人生了个女儿。
有了这个家外家,男子对婚外母女下了不少本钱,他在广州花都买了套房给她们住,女子把这套房子卖了,到手98万。
这十几年下来,他前前后后通过银行和微信给女子转账,加起来有140万左右,还给人家买了车。
事情到底让妻子知道了,妻子心里那个气啊,自己在家省吃俭用,结果丈夫的钱全填了外头的无底洞。
她没犹豫,直接把丈夫和女子告到了法院,要求把252万都给要回来。
案子到了法庭上,男子跟女子的说辞倒是挺一致。
男子辩解说,这事儿老婆早就知道,从来没反对过,等于就是默许了。
他还说那卖房的钱是跟女子签了协议的,说好了是给私生女以后读书生活用的“保证基金”。
他转账的那些钱,也都是夫妻俩共同的意思,里头还包括了给女儿的抚养费,压根算不上私自往外拿钱。
女子也顺着这个话说,觉得自己不用还这些钱。
这话听着好像有那么点道理,可法院压根不认这个理儿。
法官认为,夫妻俩在婚内挣的钱,那是共同财产,两个人有同等的处理权。
男子给女子转钱、买房,这既不是为了家里日常生活需要,也没经过老婆同意,纯粹是为了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这种行为不光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更是伤风败俗,法律上叫“违背公序良俗”。
按《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至于男子和女子拿“抚养费”说事,法院也给了个明确的说法。
非婚生的孩子,男子确实有抚养义务,可这义务是他自己的,跟他妻子没关系。
妻子没有法定义务去养第三者生的孩子,男子想用夫妻共同财产去支付这个抚养费,法律上不支持。
那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卖房得的98万,也是这笔钱的转化和增值,本质上还是夫妻俩的钱。
卖房协议上说的那些用途,没证据证明真花在孩子身上了,再说了,抚养费是抚养费,赠与是赠与,两码事不能混一块儿算。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下来了,男子这些年花在女子一家人身上的钱,得吐出来。
刨除女子曾经转回给男子的39万多,还有买车的30多万,剩下的167.9万,连本带利得返还给妻子。
这判决一下来,等于把男子和女子的如意算盘砸了个稀碎。
到头来,女子白白跟了男子十几年,养了十几年孩子,最后该还的还得还,连利息一起算。
40多岁的时候没管住自己,在外面搞出个家外家,还生了孩子,这本身就够离谱了。
更离谱的是,他拿着跟老婆几十年省吃俭用攒下的家底,又是给情人买房,又是大把大把地转账,前前后后几百万扔进去,眼睛都不带眨的。
他老婆在家精打细算过日子,结果丈夫的钱全填了外头的无底洞,这事儿搁谁身上不心寒?
案子到了法院,两人的说辞也挺有意思,一口咬定老婆知情、默认,还说钱是给孩子的抚养费。
这理由乍一听好像占了几分理,毕竟非婚生的孩子也是孩子,爹给抚养费天经地义。
但仔细一琢磨,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法院那句话说得好,“知情”不等于“同意”,老婆知道这事儿不代表她认可丈夫拿着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去养外头的家。
再说了,抚养孩子是当爹的义务,但这义务得男子用自己的那份钱去尽,不能拉着老婆一起给第三者养孩子,老婆没有这个法定义务。
至于男子说妻子“默许”了十几年,这就更站不住脚了。
法律上讲权利,不是说你不吭声就代表你放弃了,妻子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没跟丈夫撕破脸,可能是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着委屈过日子,这绝不能成为男子跟情人理直气壮的理由。
最后法院判下来,除了买车的钱和情人转回来的部分,剩下的167.9万连本带利都得还给原配。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男子给女子转钱、买房,目的是维持婚外情,这本身就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
同时,这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妻子同意,因此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女子拿了也得吐出来,没得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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